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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教育作用的典型的机能主义的定义,忽略了教育制度通过承认文化资本的世袭性传递而为社会结构的再生产所做的贡献。
从最初的研究开始,对人类资本的定义,尽管有其人文主义内涵,却始终没有超越经济主义的范围,这一定义尤其忽略了:教育行为中产生的学术性收益,依赖于家庭预先投资的文化资本这一事实,况且,教育资格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收益也依赖于社会资本,而这种社会资本又是继承得来的,它又可以用来支持人们获得那种收益。
具体的状态:文化资本的大多数特征可以从下列事实推断出来,即文化资本在其基本的状态中是与身体相联系的,并预先假定了某种实体性、具体性。
文化资本的积累是处于具体状态之中的,即采取了我们称之为文化、教育、修养的形式,它预先假定了一种具体化、实体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因为包含了劳动力的变化和同化,所以极费时间,而且必须由投资者亲历亲为,就像肌肉发达的体格或被太阳晒黑的皮肤,不能通过他人的锻炼来获得那样(因而,所有委托性的效应就都被排除在外了)。
力求收获的工作是针对自身(自我进步)的一种工作,这种努力预先就假定了必须要有个人性的投入,首先是时间的投资,其次还要有社会性建构的力比多(性欲)形式的投资,这种力比多形式的投资,意味着你在开展该项工作时,可能需要忍受某种匮乏,需要克制自己,需要某种牺牲。
最后,衡量文化资本的最为精确的途径,就是将获取收益所需的时间的长度作为其衡量的标准,当然只要这个时间长度不被简化为受教育的时间长度,也未尝不可;这一时间长度也不能简化为早期家庭教育投资。
根据文化资本离学术市场的要求的距离的远近,家庭往往会做出某些反应,一种是进行具有肯定性价值的早期家庭教育(节省时间,提前开始),一种是进行具有否定性价值的早期家庭教育(浪费时间,并且是双重地浪费时间,因为必须花更多的时间改正早期家庭教育所产生的效果)。
这种具体化的资本,是转化成为个人的组成部分的外部财富,是转换成习性的外部财富,它(不像钱、财产权、甚至贵族头衔)无法通过礼物或馈赠,购买或交换来即时性地传递。
结果,如何运用和剥削文化资本,对那些经济或政治资本的拥有者来说,就成了一个特殊的问题,不管这些经济或政治资本拥有者,是私人赞助者,还是雇佣具有特别文化能力的执行者的企业(更不用说新的国家赞助者)。
这种资本与个人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人们如何能做到只进行资本交易,而完全撇开与之相关的个人,并因此丧失合法性的效应?这种合法性预先假定了对依赖性的掩饰。
怎样才能把文化资本集中起来(就像有些事业所要求的那样),而又不集中这种资本的占有者?因为集中这种资本的占有者会带来各种不必要的后果。
文化资本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的阶段中通过社会和社会中的阶级来获得,这种获取并没有经过精心的策划,因而文化资本是在无意识中被获得的。
文化资本的获取总是被烙上最初条件的痕迹,在这种获取中遗留的、或多或少较为明显的痕迹(例如某一阶级或地区的发音特征),决定了某些文化资本区别于其他文化资本的价值。
文化资本的积累不能超越个别行动者及其表现能力,它随其拥有者(生物的能力、记忆等)一起衰落和消亡。
因为它与个人及其生物特性有着无数种方式的联系,并且从属于一种继承性的传递,这种传递总是被掩盖得面目全非,甚至被隐蔽得无影无踪,所以它公然反抗希腊法官在继承性财产与获得性财产之间所作的那种古老的、根深蒂固的区分。
获得性财产是指那些由个人增加到世袭财产上的那些财产,因此,文化资本成功地把固有财产的显赫,与获取的功绩连接在一起了。
因为文化资本的传递和获取的社会条件,比经济资本具有更多的伪装,因此文化资本预先就作为象征资本而起作用,即人们并不承认文化资本是一种资本,而只承认它是一种合法的能力,只认为它是一种能得到社会承认(也许是误认)的权威。
例如,在婚姻市场和所有的市场中,经济资本在文化事业中并不被完全认同为一种伟大的艺术收藏,或伟大的文化基金会;而在社会福利方面,它也不会被完全认同为一种慷慨和馈赠。
更主要的是,形成这一区分的特殊象征性逻辑,为大量占有文化资本的人额外地提供了对其物质利润和象征利润的庇护:任何特定的文化能力(例如,在文盲世界中能够阅读的能力),都会从它在文化资本的分布中所占据的地位,获得一种“物以稀为贵”
的价值,并为其拥有者带来明显的利润。
换言之,“物以稀为贵”
的文化资本,在有阶级划分的社会中所保障的利润份额,在最终的分析中是建立在下列事实上的:所有的行动者都不具有足够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手段,来资助其子女接受更多的教育,因为这种教育,超越了在特定时期内维持某种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最低教育程度。
因此,资本是积累了的劳动产品的一种体现手段,这种积累了的劳动则处于特定行动者所能支配的客观状态之中,资本的真正功效依赖于某种呈现手段的分布形式,即对积累的和客观存在的资源的呈现手段;行动者与客观存在的资本之间存在的呈现关系,以及由这一关系所产生的利润,都受到在行动者与资本的其他占有者之间的(客观的和或主观的)竞争关系的调解,这种竞争是由于生产的商品的雷同而产生的,因此在这些商品中,“物以稀为贵”
的特性(通过它的社会价值)就被产生了出来。
场的结构,即资本的不平等分布,是资本之所以能产生特殊效果的根源,特殊效果指的是利润和权力的呈现,这种权力能制定出最有利于资本及其再生产的场发挥作用的法律。
然而,文化资本的象征性功效的最有力的原则,无疑存在于它的传递逻辑之中。
一方面,呈现于客观化的状态中的文化资本,以及令这一客观化发生所需要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整个家庭所拥有的文化资本(通过一般化的箭头式的直线效应和不明确的传递形式);另一方面,文化资本的最初积累,以及各种有用的文化资本快速、容易地积累的先决条件,都是从一开始不延误、不浪费时间起步的,那些具有强大文化资本的家庭的后代更是占尽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积累的时间覆盖了社会化的整个阶段,结果,文化资本的传递无疑成了资本的继承性传递的最佳的隐蔽方式,当直接的、看得见的传递形式容易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时,这一隐蔽的传递方式就在策略再生产的体系中获得了更大程度的重视。
能够立即被观察到的是:经济与文化资本之间的联系,是通过对获得资本所需的时间进行调解而建立起来的。
家庭所占有的文化资本的差异,首先隐含在年龄的差异之中,即传递和积累的工作是在什么年龄开始的(即对生物方面存在的时间的充分运用,用最多的自由时间获取最大的文化资本);其次隐含在能力的差异之中,因为对资本的获取可能需要某种延长的过程,能力就是这一延长过程所需的、特别的文化上的要求。
与这一点相关的还有,某个特定的个人是否能够延长其获取(资本的)过程的时间长度,取决于他的家庭能为他提供的自由时间的长度,自由时间指的是从经济的必需中摆脱出来的时间,这是最初积累的先决条件(时间可以被看成一个即将构成的障碍)。
客观化的状态:在客观化状态中文化资本会呈现出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只有放在与具体化形式的文化资本的关系之中才能被定义。
在物质和媒体中被客观化的文化资本,诸如文学、绘画、纪念碑、工具等,在其物质性方面是可以传递的。
例如绘画收藏可以同经济资本一样被一代代传递下去(其传递性有可能比经济资本更好,因为资本的传递更为隐蔽)。
但是,可以传递的,只是合法的所有权,而不是或并不需要建构这一特殊显现的先决条件,即传递的并不是对一幅画的“消费”
手段或者对一架机器的使用手段,在这一点上客观化的文化资本,与具体化的资本一样,都是从属于相同的传递法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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