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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社会原则内在地植根于逻辑之中。”
詹姆斯在其1897年的论文《信仰的意志》中为个人对生活信仰的主观旨趣辩护,因为个人不能指望达到终极观点。
与詹姆斯不同,早期皮尔士把他的“逻辑社会主义”
观点也视为实用的道德律令。
因为他认为或者说希望,科学的社会进步将同时带来人类行为的理性化;人类的“习惯”
可被看做是与自然规律相类似的,因而终究可以建立宇宙世界的“具体合理性”
。
皮尔士的上述思想,同样也是对康德主义的一个必然改造;因为康德的绝对命令以其最抽象的措辞来说就是:“你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你能够立定意志让你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
(孙周兴陆兴华译)
[1]选自阿佩尔:《哲学的改造》,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
[2]早期皮尔士在1861年就写道:“心理学先验论认为,形而上学的结论是毫无价值的,除非意识研究能为意识的权威提供保证。
而意识的权威在意识范围内必须是有效的,否则就没有什么有效的科学,也就没有有效的心理学先验论了;因为任何科学都要以意识的权威为条件并以此获得有效性。”
(引自M.G.墨菲:《皮尔士哲学的发展》,26页,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61)。
[3]同上书,65页。
[4]皮尔士的康德解释的一个重要细节通过下面这样一个事实而被掩盖起来了:康德的术语“观念”
或“表象”
(V)往往被英译为“表达”
(representation);而在皮尔士看来,这种翻译已经蕴含着对这个概念的一种指号学改造。
[5]引自M.G.墨菲:《皮尔士哲学的发展》,89页。
参见《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289节:“正如我们说物体在运动中而不说运动在物体中,我们同样应该说:我们在思想中而不是思想在我们之中。”
[6]皮尔士把这一发现理解为一种对亚里士多德的解释。
参见皮尔士:《关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备忘录》,1866年11月(见《皮尔士文集》第2卷,792—807节)。
[7]参看《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407节(1878)中的表述。
[8]例如,可参见下面这段写于1905年(《皮尔士文集》第5卷,第525节)的论证:“康德(对他我不仅是敬仰)只不过是糊里糊涂的实用主义者……但是已有半打方法证明了物自体的无意义;我们这里指出的是另一种方法。
我们已经表明(第3卷,第417节),在对命题的形式分析中——说到底就是把能由词语来传达的命题置入谓词中——剩下来的是一个不可描述的而只能被指示或暗示出来的主词,除非有一种发现被指称之物的方式被规定下来了。
但物自体却既不能被指称也不能被发现出来,没有任何命题能够指称物自体,决不能断言它是真或假。
因此,一切对物自体的指称都是无意义的、多余的东西,都必须被抛弃;但当我们这样做了,我们就清楚地看到,康德就像其他任何人一样看待空间、时间以及他的范畴,从来就没有怀疑它们的客观性。
他把时空和范畴限制在可能经验中的做法乃是一般意义上的实用主义;而一个像康德那样彻底的实用主义者,将识别出这些概念中的心理成分。”
[9]皮尔士在1861年写道:“信仰并不是思想的某个领域所特有或者特别需要的。
对任何前提来说我们都需要信仰,此外哪儿也没有信仰的地盘。
这是康德和其他区分知识与信仰的人们所忽视的。”
(引自M.G.墨菲:《皮尔士哲学的发展》,6页以下,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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