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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意识形态表现于或多或少决定着人的生活和行为的惯例体系之中,但它并不必然制度化。
现实共同体和理想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和宗教中可以采取极其不同的形式。
在部落社会中,二者是共同扩展的。
理想共同体也可以是少数民族团体在其中表达自我的形式,如在犹太教中那样;它可以像在古希腊那样旨在保护包含数个国家在内的文化共同体;同样,它可以是反对尘世国家斗争的意识形态结合,像在早期基督教中那样。
理想共同体和其他整体的关系,在历史进程中可以经历无数的和深远的变迁(如犹太教、基督教)。
“理想共同体”
由于在给定社会的再生产中具有明确的功能而存在。
它不会像启蒙思想家所尝试的那样被理性主义所取消;但是,也不能仅仅凭借纯粹的哲学批判来对待宗教,无论这种批判是承认宗教观念和态度的价值还是揭示它的无用性。
宗教思想不能被自在地、孤立地剖析;只能根据它作为理想共同体的基础和生命支撑体系的功能而对之加以分析。
然而,在这一功能领域中,对宗教概念的分析是合理的,的确是本质的。
因为正是这些概念——世界概念、人的概念、上帝或众神的概念、灵魂的概念,等等——构成理想共同体的意识形态核心,并由此使之团结一致。
这些概念大部分是相互协调的,是共同体的集体形象,对它们的信奉是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标志。
相应地,我们在下文中将它们称为“集体形象”
(collectiveimages)。
宗教是以人类对超越性的依赖为根基的“集体形象”
。
这一依赖性意识形态的内涵,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宗教中相去甚远。
最著名的例证是创世神话。
这里可以再列举一些:
(1)社会秩序本身是由超越的力量创造的,或者换言之,社会秩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超越的力量要它或允许它采取这一方式。
关于这一主题,马克斯·韦伯曾列举出多得令人吃惊的变种。
例如,世界之所以是“善”
的,因为上帝如此创造它;它的等级制包含着正义(婆罗门教事实上坦率地断言,我们出生于特定的社会等级中,这是我们前世所得)。
相反的说法是,世界是“恶”
的,因为上帝由于我们作为人类的成员或作为给定民族的成员所犯下的罪而惩罚我们。
这一命题的一个变种是说,上帝通过把我们置于邪恶的世界之中而考验我们。
(2)我们的行为由超越的力量所指导,至少受它的影响。
在这里马克斯·韦伯同样搜集了一些变异的说法:发生的一切都是上帝(或众神)的意志,因而,超越的力量在我们的一切活动中都引导着我们。
我们具有行动的自由,但只是在超验地命定的限度之内具有自由;或者,我们拥有行动的自由,但是神力挫败我们,干预我们的活动,对我们怀有敌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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