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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3种可能性:(a)他决定服从政府的规定;(b)他决定不服从政府的规定;(c)他决定给自己某种不服从政府规定的可能性,即掷骰子来决定不服从政府的规定,当且仅当连续掷了6点后。
决定选择(c)便是接受游戏理论中被称为“混合策略(mixedstrategy)”
的理论。
根据讲得通的假定,如果由行动功利主义者组成的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给自己不服从政府规定的可能性P,便会产生最好的效果。
在实践中,P很难计算。
如果P是非常小的可能性,行动功利主义者在实践中就会决定可选择的(a)。
实际上,如果我们考虑到,计算P的困难大于采取混合策略所带来的可能利益,我们会完全赞成采取可选择的(a)。
让我们看看怎样计算这种可能性P。
即使这一问题几乎没有一点实践价值,但是,为了在理论上理解伦理学,计算P也是有用的。
命m是共同体的成员;命f(n)是由于正好n个人不服从政府规定给国家造成的损害,它是一个不断递增的n的函数。
既然共同体的每个人都给了自己某种不遵守命令的可能性P,我们就容易确定作为P的函数的可能性P1,P2,…Pm,而这些可能性正好是1,2,…m个人不服从政府命令的可能性。
命a是每个人不遵守命令所带来的个人利益。
自然,我虚构的假设便是能给出f(n)和a的各种值。
如果V是给共同体带来的整个可能利益,便有公式
如前所述,这个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不具有实践的重要性。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觉P值接近0,行动功利主义者就不会为计算大伤脑筋,而只服从政府的规定罢了。
不可否认,我们可以假定某些道德选择的特殊事例,在这些情况下,P值不会太小。
这种推理相对于其指导实践的可能性来说,似乎对由它产生的理论思考更为重要。
[31]
有人认为,这种用混合策略来解决问题的调和方法包含某种准则功利主义。
[32]难道一群行动功利主义者都假定自己采取的解决问题的调和方法有经验的依据吗?当然,如果大卫·莱昂斯说准则功利主义和行动功利主义可以相互融合是正确的,这个问题便消失了。
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我无法理解怎样把莱昂斯的论点运用于这样的境遇:一个人采取的行动取决于另一个人采取的行动,而另一个人采取的行动又要取决于这个人采取的行动。
这种境遇亟须作特殊的探讨。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契约这一概念。
大卫·K·刘易斯(Lewis)在一本重要的著作中对此做了详细的说明。
[33]反过来,刘易斯也运用了T.C.谢林(Sg)对“协调游戏”
(ationgames)[34]的研究成果。
协调游戏认为,两个行动者在无准则的指导的情况下也能相互协调他们的行动。
例如,两个伞兵被空投到敌占区,他们必须到指定的地点集合。
由于地图上唯一具有特殊标志的是一座桥,他们便分别向桥走去。
行动功利主义认为,这种互助的行动是经验的事实,每个人在设计自己的策略时,都要真诚地考虑这种经验事实。
刘易斯指出,契约的概念先于准则的概念。
我认为,虽然行动功利主义者要依赖契约,但他不会由此而变成准则功利主义者,甚至变成康德主义者。
刘易斯在其“功利主义与诚实”
[35]一文中,运用他的契约理论,对荒谬地驳斥行动功利主义的观点做了精辟的分析。
即使解决目前问题的方法是准则功利主义的,它却是一种与那些通常提出的准则功利主义完全不同的准则功利主义(或康德主义)。
因为这种方法只在全部由功利主义者构成的境遇里才适用。
我的行动功利主义通常认为,当行动功利主义者处于一个由非功利主义者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时,他应当以某种方式行动;当他处于一个由功利主义者组成的社会里时,他应当以另一种方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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