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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罗斯进一步说,“必须假定,当我们行使行动的‘权利’——与感情相反——时,我们常常是将它当作受行动者控制的”
(TheFoundatiohics,p.55)。
但这里的结论似乎只是口头谈话性的,而不是他认为要在“我应该”
和“我能”
之间作的严格限定。
[3]尽管如此,应该补充说,我们的诸义务当中的一种——一种重要的义务——就是培养我们的义务感。
但那样的话,这就是培养我们的义务感的义务了,而不是出自义务感地培养我们的义务感。
[4]被从事的事情:在TheFoundatiohics中,罗斯改变了他在这一点上的看法。
他在那里认为我们应该做的不是某些行动,而是“我们下定决心”
去从事某些行动。
他追随H.A.Prichard(“DutyandIg”
,见Prichard,Mation,W.D.Ross编,Press,1949),写道:“与日常语言,特别是道德规则的含义相反,一种义务就必须是一种义务,不是做某事,而是扮演一种完全不同种类的活动性,即这样一种活动性:下决心或努力从事某事,比如将某事物产生出来。”
因此,根据后面这种观点,成功地做了一个人下决心要做的事情,与他是否成功地做了他应该做的事是不相干的。
这就与他在《正当与善》后面部分谈到的成功相矛盾了。
[5]它所从出的:在TheFoundatiohics中,罗斯稍稍修改了他的观点。
他主张一种行为在道德上的善不仅仅是由行动者实际的动机,也是由他将会有的动机决定的——如果他恰如其分地对所有道德上相关的考虑做出了回应的话。
[6]我们的道德思想:在TheFoundatiohics中,罗斯阐明,他并未假设行动是在没有动机也能实存的意义上独立于动机的。
他在这里渴望主张的仅仅是,行动的正当是独立于它们所源自的动机的,因此也应该从它们的动机中抽离出来进行考虑。
[7]我用它作为指代摩尔教授的观点的一种众所周知的方式。
“至善主义功利主义”
(Agathiticutilitarianism)将更清楚地指明它和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的差异。
[8]这里的“正当”
和“权利”
在英文中都是right。
——译注
[9]关于对社会学派的一种流畅的并在某种程度上颇有眼力的解释,以及对其种种不足的一种有穿透力的批评,参见M.D.帕罗迪的LeProblèmeMoraletlaPeemporaine一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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