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二)古罗马时期——公民的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的剥离
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希腊城邦国家被罗马相继征服,所幸的是,高度发达的希腊文化也被征服者所吸收。
古罗马继续沿用古希腊有关公民的习惯规定,从而使两者在公民的许多特点上一脉相承。
不过古罗马公民较突出特征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开始表现出分离的迹象。
在当时,古罗马人包括了市民阶层和公民阶层。
1.公民资格
承袭古希腊的公民制度,古罗马的公民仍是特权阶层,公民权的获得或者由于出生或者由于授予。
最初的公民,主要包括那些出生就享有且从未丧失过自由身份的自由人。
依照市民法的规定享有公民权,他们有资格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官吏,通过元老院或者公民大会来行使国家的权力。
公民资格的获得包括两种情形——罗马公民合法的婚生子女属于“出生公民”
;罗马男公民与非罗马人但与罗马有通婚权的公社的女公民结婚所生之子女,也可属于出生公民。
根据公民大会决议,或经过共和国官员,或者经由罗马统帅,以及后来经由皇帝的命令而得到公民权的个人,以及整个公社和部族都属于“授权公民”
。
经过一切必要的正式手续释放的奴隶,也有机会成为授权公民。
一般情形之下,解放的自由人、奴隶、拉丁人和外国人,如未经过共和国的特别授权,都不具有公民资格。
另一方面,在罗马,任何公民因犯罪、道德败坏或负债破产等,轻者导致公民身份和人格减等、名誉减损,情节严重者甚至造成自由权和公民权的完全丧失。
2.争取公民资格的斗争
公元前6世纪前后,罗马公民的范围仅限于罗马城的贵族,一些异邦人和被释放的奴隶构成的平民并不属于公民范畴,然而,平民、被征服者、外来人争取公民资格的斗争却从未消减过。
由于平民是罗马军队的主体,战争需要使得平民在国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平民往往能够以退出战争为手段,迫使贵族答应他们的要求。
到了公元前3世纪前后,罗马通过了一项公民平权法案,平民阶层在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阶层完全平等的地位,终于获得了公民资格。
意大利半岛上非罗马城内的居民即“意大利人”
,在公元前2世纪末至公元前1世纪初,发动了争取公民权的起义,虽然起义被镇压下去了,但此后却因征服者的让步,“意大利人”
随即获得了罗马公民资格,率先在非公民种群中成为罗马公民。
另外一些并入罗马帝国疆域版图的被征服者,直至渥大维掌权之后,才获得罗马公民资格。
至共和国后期,随着罗马国家对外扩张及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外来人不断增多。
到了帝国前期,平民的数量和经济能力已经发展得相当可观。
于是平民开展了更广泛的争取公民权利的斗争。
同时,出于扩张需要,212年,时任罗马皇帝卡拉卡,颁布了《安东尼公民权敕令》,宣布除降服者和奴隶之外,凡属于罗马帝国范围内的自由民,均可享有罗马公民权,特别是那些被释放的奴隶如果获得完全自由,也自然成为罗马的公民。
528年,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进一步规定,对于一切被释放的自由人,不问其年龄、释放者的权益或释放方式,一律都给予罗马公民资格,使罗马公民数有较大的增加。
在此进程中,公民资格被不断赋予平民、被征服者、外来人。
但公民资格始终不会扩大到连市民资格都不具备的人群,公民至少必须先具有市民资格。
3.公民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的剥离
在古罗马,公民内部的血缘关系不如古希腊那样紧密,公民的社会成分和社会关系比起希腊城邦也更加复杂。
由于罗马公民的范围一再地扩大,在共和国初期,有大量外国人和归化者移居进入罗马。
罗马人出于两个原因接纳外来移民:其一是对外战争的需要,人口的增加就是军事实力的增强;其二是商业的需要,外来移民能够带来劳动力和财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