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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采取税前列支、减免所得税和土地优惠政策等鼓励投资办学;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教育集团发行教育债券,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教育;引导设立民办教育投资担保公司;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推行教育凭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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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提高民办学校自我造血能力。
办学经费短缺,融资渠道单一,一直是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也是诱发各类风险的重要源头。
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运用合法手段面向市场多方筹集办学资金。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提供了民办学校多种筹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
。
应积极推动银校合作、银府合作,推进民办学校与资本市场结合。
一是鼓励民办学校以非教育用途的土地、教师公寓等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二是允许民办学校以知识产权、收费权质押贷款。
当前,收费权质押逐渐成为私立医院等机构重要的融资方式,应积极探索民办学校收费权抵押。
收费权质押主要包括学校收费权、新生收费权、事业性(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收费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出资的情况。
为防范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建议要关注授信对象教育收费权的可质押性、确认收费权据以产生的基础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收费权质押是否获得授信对象主管部门的同意认可、密切关注收费收入账户质押风险、收费权被撤销的风险以及收费权基础物灭失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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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看,除强化政府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外,民办学校更要立足国家战略,科学规划办学定位,自觉加强内涵建设,积极培育办学特色,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风险防范能力。
(三)坚持管控与引导相结合,优化政府风险防范功能
第一,依法加强民办学校风险的政府管控。
政府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范办学风险的重要措施。
当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主要通过年检、评估、督导等方式加强外部监管。
由于年检和评估主要以政府为主,在实践中,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变更、退出等问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如对民办学校内部动态跟踪不够,对民办学校或举办者的一些不规范的资产交易行为和变更行为信息反应滞后、查处不力等。
督导和督导专员制度实施以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督导专员凭借个人力量难以应对财务会计、法律等督导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有的督导专员可能被民办学校“收买”
,站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利益一边,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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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控功能。
一是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的程序、标准,扩大年检结果公示范围。
结合新政对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畅通年检结果知悉渠道,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教育选择。
二是分别制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评估标准。
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积极推进评估主体多元化,建立以政府评估为主导、专业评估机构为支撑,民办学校自评为补充的评估机制;对于营利性学校,按照新政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规范学校评估与退出。
加强评估的公开透明和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或界定为“营运困难”
的学校要建立观察名单或预警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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