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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办学校师生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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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发展现状及特征
近年来,面对教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国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形成了民办教育的新法新政框架,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有关教师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民办学校也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
虽然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取得了新进展,但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不高、待遇保障不足、职称评聘不畅、参与管理不够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一)教师社会地位不高,身份编制不清
当前,有些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校,不是人们的优先选择,大多是不能或难以进入更高质量公办高校或重点高校考生的一种无奈选择,很多高校毕业生也不愿意去民办学校工作。
毋庸置疑的是,与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民办学校教师社会地位较低,法律身份不平等。
有些民办学校教师表示,“当走出校园,到社会上,我还是感到被差别对待,不被认可或被歧视,和公办学校教师站在一起,也没有太足的底气,总感觉低人一等”
[2]。
从现有政策看,政府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权益保障扶持力度不足,举办者(出资人)和学校管理者对教师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认识不到位,社会和民众对教师地位的认识也有待提高。
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仍持有“民办教育是权宜过渡、拾遗补缺,民办学校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的个体户,民办学校教师相当于企业员工,可多可少”
的观点。
社会和民众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收费标准等理解不够,把民办学校视为举办者(出资人)的私人产业,因此也戴着“有色眼镜”
看民办学校教师,视其为“老板和企业的员工”
。
[3]
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实质性落地前,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导致其教师的身份不明。
我国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正式聘任的教师享有“事业编制”
。
但是,在以前的法人框架下,关于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属性属于哪种类型的法人,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
无法落实,也致使民办、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
无法落实。
(二)教师薪酬待遇较低,存在“双轨制”
社保体系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但由于公共财政预算中没有专门设立民办教育相关科目,公共财政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缺乏有效渠道,民办学校教师薪酬待遇整体较低,且薪酬设计存在缺陷。
有研究者通过案例分析了民办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认为“当前民办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设计不合理,随意性、人为性较大;福利薪酬体系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民办高校间和学校内部不同教师群体间差异较大,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严重;薪酬激励水平较低,缺乏外部竞争力,工作量大,任务重,但工资水平却较低”
[4]。
此外,由于缺乏监督问责机制,民办学校教师聘任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变相增加教师工作时间的行为普遍存在,教师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体系有待完善。
例如,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存在“学历低”
“职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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