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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教育的政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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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民办学校采取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是考察民办教育发展历程脉络的重要线索。
政府扶持民办学校,特别是提供公共财政资助,显现出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承担的责任,也显现出国家站在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同等地对待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
政府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主要表现为给民办学校提供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补贴和奖励、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等政策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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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支持政策的变迁
一般意义上来说,基本教育服务(如义务教育)属于纯粹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负责,并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还有一部分教育服务(如高等教育)则属于准公共物品,政府给予资助的同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寻求资金保障。
[12]民办教育的恢复和发展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并分担政府财政压力。
正如学者所言,社会资本被当作政府财政责任以外的灵丹妙药,如果没有民办学校,充分教育就不能很好实现,民办教育在推进全民充分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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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财政支持政策也在不断变化。
基于尊重举办者权益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考虑,《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此类规定的限制和变通的目的是激励投资者投资民办教育,调动民办教育举办者或社会闲散资金拥有者投资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但在实践中,因为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性,激励社会力量投资民办教育的目的非但难以实现,反而因对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区分不明显,在不同程度上又限制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
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根据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而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仅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针对税收优惠作出了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的不同政策。
因取得合理回报的方式、各要素指标、途径等问题尚不明确,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在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十几年中,国家对于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大。
2016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系列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建立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框架,也为国家财政针对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分类施策开辟了新思路。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明确,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按照《预算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等具体政策措施。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规定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系统地列举了财政扶持方式,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财政扶持主体,凸显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
(二)税收扶持政策的变迁
完善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是吸引社会资金行之有效的先行策略,也是国际惯例,是规范民办学校经济行为的重要研究内容。
[14]民办教育事业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如果这些资金又必须纳入国家征税系统,成为征税对象,那么政府针对民办教育制定的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该部分资金的规模和投资者的意愿,成为影响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00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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