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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强化对民办学校督导。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可在督导制度基础上建立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成员构成,可以由督导专员、熟悉财务会计和法律事务的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能,改变部分督导专员个体专业能力不足、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监督乏力等缺陷。
此外,严格落实新政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加大举办者资格审查和违规失信惩戒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组织参与监督、评估,提高民办学校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加强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引导。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处于风险状态的私立学校,都赋予了多元化、弹性化的转型辅导。
如对陷入困境但经过经营判断有重整再生可能的私立学校,日本文部科学省积极指导其订立《营运改善计划》并根据计划进展情况给予及时的行政指导建议和必要协助。
台湾地区规定了退出“缓冲期”
,通过派遣专案辅导小组开展发展辅导,帮助学校化解危机,解除退出预警。
新法新政出台后,民办学校面临着是否转设、如何转设,以及是否退出、如何退出等现实问题,政府应切实发挥其辅导功能,在顶层设计和具体操作上为民办学校转型退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有效的辅导和帮助。
建议积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转型退出辅导机制。
包括经营状况改善辅导、融资辅导、专业人员辅导等,同时给予陷入困境的民办学校一定的“缓冲期”
,通过积极创造合并诱因、介绍合并重整等典型案例、减免一定的税费,帮助民办学校渡过难关。
(四)坚持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拓展风险防范主体和内容
按照现代治理理论,治理是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必须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学校高度自律的监管体系。
要积极扩大民办学校监管主体范围,丰富监管内容,畅通监管机制。
一是扩大监管主体范围。
当前民办教育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组织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教育辅导、完善行业自律、加强政校沟通合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客观上讲,“缺乏政府支持的纯粹教育协会组织很难获得社会的信任,难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这种状况的产生与我国行政力量的强大和对教育资源的高度垄断有关”
[25]。
实践中,由于年检和评估主要以政府为主,缺乏非政府组织和专业评估机构参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为提高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能力,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立项资助等方式鼓励教育协会或其他专业组织参与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如积极引进第三方审计机制、教育评估制度、风险预警指标设计等。
此外,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二是丰富监督内容。
第三方组织和个人既可以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收退费项目和标准、办学行为、社会声誉等公共性问题上进行评价和监督,也可以对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资产管理、审计等专业性方面作出评价和监督。
三是畅通监管渠道。
可以采取定期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专项审核、定向监督、社会公告、设置专家智库等传统监管形式,也要善于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开发线上线下舆情信息收集和信息发布等平台,提高风险发现、识别的效率和覆盖面,增强民办学校风险预警、干预和危机处置能力。
[1]陈帆:《高校债务风险防范及化解问题研究》,长沙,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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