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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现类似资产过户等“制度失灵”
或“政策失效”
等现象是风险防范的一个重点。
(三)市场风险
一直以来,由于民办教育在社会认知、政策环境、制度支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存在实质不平等,导致公办、民办学校在生源市场、就业市场、社会认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成为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主要风险源。
新法新政背景下,原本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困境问题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克服。
随着新法新政实施,部分民办学校可能面临更大的生存发展困境。
一是少子化与教育国际化趋势加剧民办学校生源竞争,二是日益普遍和低门槛的留学教育对民办学校生源构成了威胁,三是新型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模式的兴起对传统民办学校构成潜在冲击。
按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第九条关于“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的相关规定,随着新政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将大量兴起。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律地位的确认及其制度瓶颈的突破将进一步促进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大发展。
这些学校可能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基础、灵活的产权形式、良好的政府关系以及优质多元的教育产品和服务对传统民办学校产生巨大冲击,一部分学校的生存发展环境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四)治理风险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
实践中,一些民办学校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诱发办学风险甚至导致学校倒闭。
[14]一是法人财产权不清晰。
实践中不少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初期由出资者投入的土地、建筑物等办学资产始终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甚至有的将贷款作为个人投入或将办学积累转移到出资人自己名下,致使学校存在严重的法人财产虚置现象。
一旦举办者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公司收回土地校舍,学校就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甚至倒闭。
二是缺乏严格的法人治理机制。
从表面上看,多数民办学校都建立了法人治理机构,实行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然而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学校停留在形式上。
诸如:董事长以出资人、投资人的身份行使权力,董事会沦为咨询机构或顾问机构;董事会被家族所垄断,事实上陷入“家族化经营”
;董事长和校长的关系不顺,职责分工不明,矛盾冲突不断等。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家族式”
“家长式”
管理盛行,学校往往面临严重的办学风险。
新法新政更加强化学校法人治理能力建设。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结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强调民办学校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学校在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宣传招生、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方面的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这对民办学校治理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然而任何制度变迁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
“如果变迁中受损失者得不到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确实得不到补偿),他们将明确地反对这一变迁。”
[15]新政实施后,学校治理能力建设成为民办学校完善大学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关键,也必将对传统“家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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