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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缩小和限制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范围。
(二)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变迁
20世纪80年代,民办学校陆续出现,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干预较少,以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问题重重,违规办学现象愈演愈烈。
从1984年开始,中央层面频繁出台措施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
如198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198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国家教委《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此后,各种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规章不断强化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规范,如北京市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外,专门出台《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教育机构印制、刊播招生广告和简章,并要求填报《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审批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广告专用章之后方可刊登、播放、散发、张贴广告,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招生广告和简章须真实,同时还应注明学习内容、学习期限、收费标准、颁发证书及广告批准号等,不得制作内容虚假和带有许诺性质的简章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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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与当时国家教委1997年1月颁布的《关于规划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规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和“变相择校生”
,同时,允许民办学校招收“择校生”
,保留了民办学校招生空间。
(三)规范办学监管的政策变迁
在教学评估方面,教育部颁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要求民办高校中新建本科院校参加“合格评估”
。
随后,因民办高校体制机制、办学基础与公办高校不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对民办高校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规定了“领导体制”
观测点和“生师比”
观测点等内容。
在办学督导方面,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
各地依令向民办高校派驻督导专员,如江西等省让督导专员担任学校党委书记,山东等省则让督导专员同时担任学校的党建联络员。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的组建力度,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在信息公开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规定“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
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明确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的信息公开,探索信息公开的新途径、新方式,重点推进教育经费预算、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教育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改革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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