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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赐爵一级;高级将领率部获得“全功”
者“赐爵三级”
等。
《军爵律》对于赐爵具体办法有若干法律规定。
赐爵大体要经过“劳爵”
“论盈”
“赐爵”
等程序。
在核实功绩、论定功劳后决定赐爵等级及其他赏赐。
功勋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爵位等级,功勋越大,爵位越高。
这项原则是前两项原则的推演和具体化。
基本原则之四:官职与爵位大体相称。
爵位与政治地位及官职直接挂钩。
据《韩非子·定法》记载,“商君之法曰:‘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
有爵则可做官,爵高则官大。
秦将白起、王翦等都是凭着军功封侯拜将的典型。
睡虎地秦墓十一号墓主喜曾经从军,十九岁开始做小吏,不久先后任县御史、县令史等,很可能是一位普通人靠军功或劳绩获得爵位、官职的实例。
爵位越高,政治地位也越高。
“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
公大夫以上为高爵,公大夫的礼仪地位相当于令丞。
有些彻侯、伦侯的礼仪地位甚至高于“三公”
。
有爵位才有做官的资格,步入仕途才能分享政治权力。
爵位越高,可以担任的官职就越大,享受的俸禄也越多。
能否做官及官职大小、俸禄多少,取决于有无爵位及爵位高低。
整个等级体系也因此产生较大幅度的对流,这在中国古代社会史、政治史上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庶人之有爵禄”
必然造成“布衣将相之局”
,依据功勋确定爵位,依据爵位任命官职,这条原则的贯彻为提高各级官吏的素质和能力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长期以来,秦国的将相多有出身微贱者,张仪、陈轸、范雎、蔡泽、李斯,以及白起、王翦等人,都属于“布衣将相”
。
功勋爵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能者在位”
,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
基本原则之五:等级特权与爵位相称。
爵位等级还与一系列等级特权挂钩,包括政治特权、经济特权、社会特权、法律特权等。
对于不同爵位的等级特权,秦国(秦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每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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