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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贞观的法治精神(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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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出乎人们意料的是,到了贞观七年(公元633年)九月,三百九十个死囚在无人监督、无人押送的情况下,“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

(《资治通鉴》卷一九四)

李世民欣慰地笑了。

他当天就下令将这三百九十个死囚全部释放。

这个“纵囚事件”

在当时迅速传为美谈,而且成为有唐一代的政治佳话,著名诗人白居易的《新乐府》诗中就有“死囚四百来归狱”

之句赞叹此事。

然而,也有许多后人对此颇有微词,他们认为这是李世民为了树立自己的明君形象而表演的一场政治秀。

北宋的欧阳修就专门写了一篇《纵囚论》进行抨击,说李世民此举纯粹是沽名钓誉、哗众取宠。

他说,这种标新立异的事情只能“偶一为之”

,如果一而再再而三,那么“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

所以欧阳修认为,真正的“圣人之法”

,“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也就是说,真正好的法律必须是合乎人之常情的,没必要以标新立异为高明,也没必要用违背常理的手段来沽名钓誉。

欧阳修的看法不能说没有道理。

这种“纵囚”

的事情要是经常干,那法律就变成一纸空文了。

不过话说回来,李世民也不会这么愚蠢,他断然不至于每年都来搞一次“纵囚”

平心而论,“纵囚事件”

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作秀的成分,但是如果认为此举除了作秀再无任何意义,那显然是低估了李世民,也错解了李世民的良苦用心。

李世民这么做,最起码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要让天下人明白:刑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众所周知,“刑罚”

只是社会治理的一种辅助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其目的不仅是对“已然之罪”

进行惩戒,更重要的是对“未然之罪”

进行预防。

从理论上说,如果采取道德教化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刑罚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当那些死囚都能遵守“君子协定”

,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返回,那起码表明他们确实具有改过自新、弃恶从善的决心和行为。

既然如此,李世民取消对他们的刑罚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个目的,是让人们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就像李世民一直在强调的那样,“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

,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弥足珍贵的。

就算有人犯了罪,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并不因此就在他身上有所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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