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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面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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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既然已经讲到了关于税务“否认扣除”
的问题,不妨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一下,法律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允许扣除”
呢?
所谓“允许扣除”
,实际上就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一直到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都是根据这个办法来执行的。
有关这部分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会计核算的方方面面。
一般的会计人员不大容易掌握、但是又必须掌握,因为它直接涉及到企业的纳税和利润核算。
如果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都搞不清楚,那么就很难说企业的核算水平到底有多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它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当遇到其它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税收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除了一般法规规定以外,应当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费用发生的时候、而不是实际支付的时候确认扣除时间;
配比原则。
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当配比、或者应当分配的当期申报中扣除。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该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
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确定性原则。
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合理性原则。
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当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以上几条都是基本的会计准则。
在此基础上,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还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如果是资本性支出,就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者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候,下列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贿赂等非法支出;
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和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者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但是,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的时候,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在税收上已经确认实现的,可以按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关于成本和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主要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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