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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有价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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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除了商誉以外,还有许多无形资产,商誉只是无形资产中的一个品种。
我国从2001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文件)。
从此,无形资产在评估和信息披露方面有了相应的规范。
顾名思义,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其中,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它都是属于可以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等。
无形资产虽然“无形”
但却“有价”
,有时甚至是一项无价之宝。
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大小的方法,主要是评估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如果选择成本法,应当以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同时兼顾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因素。
重置成本应当包括这项无形资产的开发者和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如果选择收益法,首先应当合理确定这项无形资产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小,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其次是要确定,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如果使用市场法,要注意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进行比照,同时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以及被评估的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所依据的价格信息要具有代表性,并且在评估基准日应当是有效的。
然后要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的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企业在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的时候,就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了。
由于无形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一般来说,评估结果的弹性空间很大。
特别是有些上市公司中的发起人、股东、交易方,一旦与不法评估机构勾结,虚假评估的结果就必然会披着合法的外衣出现。
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遵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价格计量,这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一个合法依据。
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必要的手续费和法律费用。
如果是自创无形资产,则“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
,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认的费用支出,还包括为了保护权利而发生的保护费用。
不过,在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注意:按照会计惯例,广告费不得增加商标权的成本,而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期计入销售费用;享有权利的企业,为了保护其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既可以把它资本化、增加专利权的价值,也可以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
在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时候,由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超额获利能力”
特别巨大,所以这时候的成本和价值之间已经无法进行估量,需要采取某种方法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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