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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
大祭祀则从;盥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
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
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
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
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
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
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
,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
,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
,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
,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
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1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为理匦使。
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匦”
声近“鬼”
,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
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复旧称。
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
又有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
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
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
。
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
。
《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
。
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
。
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
,就是《大唐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
的意思一样。
《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
,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
,越过执法机构,受理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
或“三司详决”
。
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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