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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徭役制度同样繁重,一条鞭法改革后,徭役折银征收,但对贫苦农民来说,负担依然不轻。
从历史长河来看,秦代的徭役强度在统一王朝中堪称最高,但其后的隋朝、明朝等朝代在某些时期也出现过极为沉重的徭役负担。
秦代徭役的“最重”
地位,更多是因为其开先河式的极端表现,而非后世从未超越。
四、惩戒制度:酷刑的演变
(一)秦代刑罚的残酷程度
秦代刑罚的残酷程度,从当时的描述中可见一斑。
《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凿颠”
是指用利器凿穿头顶,“抽胁”
是指抽去肋骨,“镬亨”
即用大锅烹煮。
秦代的“族刑”
也十分盛行。
一人犯罪,株连父母、妻子、兄弟,甚至同村人都要受罚。
史书记载,秦始皇下令“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
“族”
即族刑,灭三族甚至九族。
更令人震惊的是,秦始皇曾因一块刻有“始皇帝死而地分”
的陨石,将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全部处死。
又因丞相李斯车队随从众多,身边宦官告密后,秦始皇将当时在场的宦官、侍卫全部处死。
这种滥杀无辜的行为,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惩戒,而是纯粹的恐怖统治。
(二)后世酷刑的发展
然而,秦代之后,刑罚的残酷程度并未随着秦朝的灭亡而终结,反而在某些朝代出现了更甚于秦的酷刑。
以明代为例,朱元璋在《大诰》中规定了“剥皮实草”
等极端残酷的刑罚。
将犯人的皮剥下,填入稻草,悬挂示众。
此外还有“凌迟”
、“刷洗”
、“抽肠”
等酷刑。
这些刑罚的残酷程度,与秦代的“具五刑”
“腰斩”
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许多酷刑,虽然法律条文上有所规范,但在实践中,特别是针对谋反、大逆等罪名,刑罚依然极为残酷。
凌迟之刑在清代一直保留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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