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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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