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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引以释此爻,误矣。
且《噬嗑》强不合而合,初、上有被刑之象,四、五乃理直而得伸者,原非听讼之人。
若《大象》云“明罚敕法”
,自别一义。
凡《经》中《爻辞》,俱与《彖》通,周公祖述文王之旨也。
其不与《大象》相通者,周公非豫为孔子释也。
《爻辞》为占《易》者言,《大象》为学《易》者言。
故《屯》之“经纶”
,《蒙》之“果行育德”
,《爻辞》不申此义,不可以《大象》释爻明矣。
九四方被啮合之累,安得听人之讼而受金矢?且幸得曰得,不幸而得亦曰得;法所宜受,不可曰得。
纳钧金束矢既为常法,则不当曰得。
岂幸民之讼而利其得乎?
以实求之,金矢者,以金为镞之矢也。
古有茀矢、枉矢、杀矢之别,唯杀矢则金镞,其他或不用金,如今骲箭之类。
初、上强欲啮合,九四刚不受啮,故操矢相向。
初、上以矢射四,四获其矢反而射之,故初、上得凶,而四得吉。
以卦象求之,其义自见,勿容杂引曲说以害意也。
七日来复
旧说谓自《姤》而来,历《遁》《否》《观》《剥》《坤》,至《复》为七日。
此以卦变徇卦气而言之也。
乃卦气之见于《参同契》者,一卦一月,而非一日一卦。
若卦变,则因已成之卦,一爻变动,如《噬嗑》之于《颐》是也;一爻移易,如《损》《益》之于《泰》《否》是也。
未有相反之甚,如《姤》与《复》而可云自彼而来。
《复》卦自二以上,本纯《坤》之体,唯初爻得阳。
则来复者,自《坤》言而也。
《坤》一变而即得《复》,故曰:“不远复。”
不远,则非历七卦明矣。
盖七者少阳之数,《坤》为老阴,《乾》为老阳,故《乾》曰“用九”
,《坤》曰“用六”
,不用七、八。
数至于纯《坤》而无可消矣,于是其复速疾,而七起焉。
言日者,一昼一夜,数极则反之谓。
积阴至于六日则必复,寒暑阴晴之常也。
而不正之气化,抑不尽然。
故唯速反于七,为天行之正,而唯颜子能见之。
彼留连于《遁》《否》《观》《剥》者,盖迷而不复,至于十年而不克者耳。
卦气之说,沙随、程氏斥其出自纬书,是也,则又恶足信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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