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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大,公文收发数额多的机关,通常会指定专人担任单位收发工作,单位收发人员收到文书主管单位送来的文件,经点收并编单位收文号登记后,立即呈请主管(或副主管)批示,或者依照主管的授权,分送承办人。
3.文书拟核
文书拟核包括:
·拟办。
承办人员依照主管批交的来文、手令、口头指示,或者因本身职责而主动拟办的事项,拟具处理的办法,供上级主管审核。
在拟具处理意见时,应注意各种法令规定,文字要力求简明具体,不可模棱两可,或用“呈核”
或“请示”
等字样,规避责任。
·会商。
凡是文件的性质或内容与其他单位的业务有关,应注意协调联系,沟通意见,避免矛盾。
·呈核。
文件经承办人拟办后,应该按照它的性质,用公文夹递送主管人员审核。
承办人拟有两种以上的意见供选择时,主管应明确择定一种,或另行批示处理方式,不可作模棱两可的批示。
与其他单位有关的,应先送会审。
·拟稿。
拟办文书或签具意见经主管人员核定后,就依此草拟文稿。
拟稿必须条理分明,措词以切实诚恳、简明扼要为准,所有空泛的词句、陈腐客套,以及跟公务无关的话,都应该避免。
引用文章或法令条文,应简明扼要。
拟稿时应一文一事,来文如果是一文数事的,可以分为数文答复。
拟办复文或转发的稿件,要把来文机关的发文日期及字号写上,以便查找。
·核稿。
文稿拟定后,按核稿系统送承办人的直接主管逐级呈核。
核稿时如有修改,不应将原来的字句涂抹掉,应该加以勾勒,在旁边添注;必要时在修改的地方加盖印章。
核稿人员不甚明了时,可以随时询问承办人员,不要用便条,以节省时间及手续。
·会稿。
会稿单位对于文书如有意见,应立即提出;凡经会签,并表示同意,应共同负责。
如果稿内所叙述的内容跟核稿时并无出入,就不再送会稿,以简化手续。
·阅稿。
为减少错误,文书主管单位应对拟就的文稿详加审阅,力求完备。
如有不同意见,应与主管单位或承办人员协商改定,不可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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