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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应于一理(2)的事(2),有些先于它所相应的理(2),有些后于它所相应的理(2)。
究竟哪些先,哪些后,似乎是研究历史的人们底事。
(六)理(1)无所谓时间上的先后。
既然如此,它与事(1)说在一块也好,与事(2)说在一块也好,总不能发生先后底问题。
这一点在讨论“存在”
的那一条,已经表示过与它同样的意思。
“兄弟”
底理(1)既不在“某甲是某乙底兄弟”
之前,也不在其后,也不与之同时。
理(1)本身既无所谓先后,我们不能把有时间上先后的事(1)事(2)与之相比以定孰先孰后。
总而言之,理(1)与事(1)或事(2)底先后问题是一不应发生的问题。
如果“事先于理”
或“理先于事”
有此处的解释,它是一句无意义的话。
(七)理(1)是此处的“式”
与否此处不必讨论,无论如何理(2)不是此处的式。
理(1)与式有类似的情形。
事决不是此处的“能”
。
理(1)与事既无先后问题,“式”
与“能”
更无先后问题;因为不仅“式”
无先后问题,“能”
也无先后问题,它们彼此更没有先后问题。
这就是本条底意思。
以上(一)(二)(三)(四)(五)与本条底题目本来是不相干的,我们把它们提出来实在是借题发挥,其所以借题的道理就是要预先避免把以上的问题牵扯到本条上来。
一·一三 式无二。
以后慢慢地把“式”
与“能”
底分别提出来。
“式”
既是析取地无所不包的可能,则“式”
外无可能;“式”
外无可能,所以“式”
外无“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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