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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评性报道一定要注重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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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记者写了一些批评性报道,引起一些反响。
有同志感慨地对我说:“搞批评报道真不容易,肥皂问题报道使你挨了不少骂哦。”
也有人鼓励我:“挨骂也值得,这些问题不批评不得了。
光说改革好,可是老百姓连肥皂、成品盐都买不到……”
但是也有人背后议论:“整这些鸡毛蒜皮的事干啥,咋不抓‘大官倒’呢!”
这些说法多数来自同行。
也就是说,自从本报今年9月9日和9月10日在一版上先后就哈市肥皂奇缺问题发表了《千余张条子助长了抢购势头——哈轻工化学总厂不得不用上千箱肥皂照顾“关系”
》和《肥皂哪里去了?》两篇报道,反响十分强烈。
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响,记者已在《肥皂问题报道引起的反响与思考》一文中作了扼要叙述,无非是被批评者不满意,对记者施以种种责难甚至谩骂,而广大群众是称赞和欢迎的。
但是,作为新闻工作者如果也人云亦云地诋毁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势必削弱这一功能,因为批不批“大官倒”
,不是记者个人愿望和能力所能决定得了的。
这种不负责任的议论除了某种心理因素之外,只能反映我们有些新闻工作者眼高手低,或者只喜欢歌功颂德而轻视批评监督,或者对批评报道知难而退。
结果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都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客观上也使人感到搞批评报道内外交困,难度太大了。
除了这次肥皂问题报道之外,记者去年和今年还写过两篇社会反响较大的报道。
一篇是反映林口县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长期到一个个体饭店赊账吃喝,致使该饭店负债4万多元、生意难以为继的问题。
批评之后,反响很大。
当时正值国家要求各地都要大力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中纪委发出通知要求整顿党员风纪问题之时,报纸连续七次报道了赊账者还钱的情况,直到前去赊账吃喝的人都掏了腰包还债为止。
另一篇是《哈市房管部门为什么强迫我搬迁》,反映哈市一名个体户状告政府部门以权代法的问题。
这个报道目前只报了三次(尚未结束),规模虽然不大,但问题的性质很严重。
因为现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干扰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作为一名无权无势的个体户敢于状告实权很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执法,这在我省还是头一次。
因此,被告十分恼火,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不惜动用了各方面的力量,甚至拿出大量人力物力与原告打持久战,大有不获胜不收兵之势。
目前,尽管法院一审已经判决原告胜诉,但被告仍不罢休,甚至在上诉状里要求法律部门也应维护政府职能部门的尊严,完全是一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面孔。
上述三个报道,记者在采写过程中曾遇到许多阻力,受害者(像林口县的个体饭店),由于畏惧某些权力部门管卡压而不敢反映真实情况;被批评者(像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于害怕批评而千方百计回避记者采访;对问题具有旁证能力的单位(像哈轻化总厂)又不愿意公开作证等等。
报道见报之后遇到的难题更多,一方面被批评者往往千方百计从报道的字里行间寻找记者的“失误”
,或者拿出其他一些理由来以假乱真,强词夺理,像哈市房管部门就曾安排人想从报道中找出可以作为口实的问题来否定批评报道。
另一方面,被批评者往往回避报道提出的主要问题,想避重就轻、就事论事地应付了事。
如肥皂问题,有些部门只是根据某位领导同志口头说的“谁写条子就查谁,把买去的肥皂追回来”
这样一句话,就到肥皂生产厂家找条子,然后落实到人头,从而开脱本部门风气不正的责任。
哈市轻工局集体处一人曾气急败坏地给记者挂电话,说没找到他们写的条子,是记者给他们捏造的,要求登报更正。
但市政府办公厅督办后来函也证明了市轻工局集体处确实写条子买了肥皂。
南岗区公安分局更是一再来报社说他们没写条子,只在肥皂厂找到一张署有“南岗分局”
8月25日写的条子,并说“南岗分局”
不光是公安分局,还有“税务分局”
等等,因此,报纸上说的条子不一定是“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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