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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辩的哲学(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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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方。

《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

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

这是墨家名学的一个重要观念。

上文说“故”

是“物之所以然”

,是“有之必然”

今说“法”

是“所若而然”

把两条定义合起来看,可见故与法的关系。

一类的法即是一类所以然的故。

例如用规写圆,即是成圆之故,即是作圆之法。

依此法做,可作无数同类的圆。

故凡正确的故,都可作为法;依它去做,都可发生同样的效果。

若不能发生同类的效果,即不是正确之故。

科学的目的只是要寻出种种正确之故,要把这些“故”

列为“法则”

(如科学的规律及许多根据经验产生的常识),使人依此去做可得到期望的效果。

名学的归纳法是根据“有之必然”

的道理,去求“所以然”

之故的方法。

名学的演绎法是根据“同法的必定同类”

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立论之故(前提)。

看它是否能生出同类的效果。

懂得这两个大观念——故与法,方才可讲《墨辩》的名学。

辩的七法

以上说一切论辩的根本观念。

如今再说一下辩的各种方法。

《小取篇》说:

或也者,不尽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为之法也。

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

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此效也。

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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