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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周延儒的案子,在皇帝已经定性的前提下督办,联合法庭只判不审。
不过,3个部门的代表,由于对崇祯皇帝的需要理解不同,在三法司量刑会议上,却达成两种不同的审判结果。
都察院左都御史李邦华认为,周延儒罪不至死,应从宽发落。
理由是,他本质不坏,虽然罪行不轻,但在职期间,也做过一些利国利民的工作。
按照法律中“议贵”
的条文,也应如此。
大理寺卿凌义渠认为,周延儒官至内阁首辅,一人之下,百官之首,位高权重,稍有私心,就会给朝廷、人民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
更何况他把手里的行政大权,视为发财、结党、报复的工具,犯下罄竹难书的罪行。
按照惩前毖后的原则,必须对周延儒处以极刑。
刑部尚书张忻和李邦华的意见差不多。
他认为,周延儒工作严谨,能力出众,是不可多得的高级管理人才。
他复出以来,一向兢兢业业,为政府做出不可否认的贡献。
只不过他意志薄弱,经不住各种**,滥用匪人,庇护私交,赏罚混淆,置国家法度于不顾。
他的罪行严重,但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应该对他予以宽大处理。
3家司法机构的3个代表,1人主张从严,2人主张从宽。
经过激烈的争吵和辩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判处周延儒发配边疆,充军终身,并形成判决报告,呈报崇祯皇帝批示。
崇祯皇帝一心想要周延儒的命,于是他驳回三法司的判决,亲自为周延儒定罪量刑:
“周延儒在职期间,滥用职权,巧立名目,欺上瞒下,里外勾结,纵恶容私,卖官贩爵,封疆已误。
在此之前,我曾多次对其的审判做出明确指示,你们如此判决,岂不是掩盖他十恶不赦的罪行吗?姑且念他曾为首辅一品大臣,令锦衣卫会同法司官,监督他在寓所自裁,允许他的棺殓运回老家埋葬。”
1644年1月18日,深夜,北京城正阳门内的关帝庙内。
聪明机敏、才智过人、善写一手好文章、曾两次官至内阁首辅、身家过亿、55岁的周延儒,俯首跪在地上,听一位太监宣读圣旨。
当太监念到“姑念首辅一品大臣”
时,故意稍作停顿。
心已经跳到嗓子眼的周延儒,以为崇祯皇帝念及在一起搭班子工作那么多年,对他法外开恩,留他一条活命,便感激得不停地磕头谢恩。
看到曾经不可一世的周延儒如此狼狈,太监冷笑一声,加重语气说了一句“于寓处勒令自裁”
。
周延儒听到这里,脑袋“嗡”
的一下,剩下的什么也听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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