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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目光缓缓移向试卷的最后一部分,那三道占据了近半篇幅的断案题。
这才是整场考试的真正核心,也是最能体现一个读书人是否具备“经世致用”
之才的地方。
大乾王朝选拔官吏,并非是要一群只会引经据典、空谈心性的书呆子。
大乾王朝需要能真正下到州县,断狱问案,安抚百姓的实干之才。
律法,便是他们手中最重要,也是最锋利的武器。
陆明渊的视线扫过前两道题,心中波澜不惊。
第一案,是桩杀人案。
邻里二人因宅基地纠纷,积怨已久,一日酒后口角,升级为斗殴。
甲持棍击打乙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案情清晰,人证物证俱在,争议点在于定性为“斗殴杀人”
还是“故意杀人”
。
前者依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者则需偿命,斩立决。
陆明渊提笔,蘸墨,笔走龙蛇。
他并未直接下定论,而是先引《大乾律?刑律?斗讼篇》中的条文,详细辨析了“谋杀”
、“故杀”
与“斗杀”
三者在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上的根本区别。
他指出,此案起于口角,凶器为随手拾得的木棍,而非预藏的利刃,且有酒后冲动之情节,应属“斗杀”
范畴。
判词写得清晰明了,法理依据充足,逻辑链条严丝合缝,无可辩驳。
第二案,是桩私盐案。
一伙盐枭在官盐转运途中,买通押运官吏,以劣质粗盐偷梁换柱,将精细官盐盗出,销往他地牟取暴利。
此案涉及经济律法,盘根错节,牵扯人数众多,从犯、主犯、渎职官吏,如何量刑,如何追缴赃款,颇为考验功底。
这对陆明渊而言,同样不是难事。
他精准地引用了《大乾律?户律?盐法篇》中的相关规定。
他将盐枭首领、从犯、渎职官吏的罪责一一剖析,并根据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获利多寡,给出了从斩首到罢官、从流放到了杖责不等的判罚建议。
两案判罢,不过用了半个时辰。
陆明渊活动了一下手腕,心神却愈发凝聚。
终于,他的目光落在了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案子上。
只看了一眼题干,陆明渊的眉头便几不可察地微微一蹙。
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卷宗的描述也极为简练,却字字泣血,透着一股小人物的悲凉与无奈。
“江州府民赵阿大,其父三年前病重,告贷于乡绅黄世仁,借银十两,以祖传薄田三亩为抵。”
“父亡故,黄世仁持契上门,言明利滚利,本息共计十五两。”
“赵家无力偿还,田被收。
赵阿大为佃户,兼做短工,奉养六旬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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