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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经济培养了高度熟练的手工业者。
因为他们开始以贩卖为目的而劳动,故有支付地租义务的劳动者涌入城市,为了市场而生产。
行会助长了这种倾向,帮助它进一步发展。
凡行会不占优势或缺位之处,如俄国那样,家庭工业与部落工业仍继续存在。
西方的自由手工业者与不自由手工业者孰为原始,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概括性地作答。
在文献上,不自由手工业者无疑较自由手工业者为先。
而且最初仅有少数种类的手工业,在《萨利克法典》中只有“工匠”
一词,其为铸铁者,亦为木工或其他种类的劳动者。
6世纪时,南欧已提及自由手工业者,但在北欧则至8世纪时始有之。
自加洛林王朝时代以来,自由手工业者乃次第增多。
与此不同者,行会则先出现于城市。
故人欲明确理解其成立过程,必须明白中世纪时城市的住民,实为种种成分所构成,并非只有自由身份者才能享有市民之特权。
大多数的住民为不自由者。
同时,类似于奴隶制或庄园制的对于城市领主的纳贡,未必就是不自由的前提。
无论如何,城市的大部分手工业者,大多从不自由者中产生,确切无疑的是,只有为市场而生产、以价格工作送至市场的人,乃被认为“商人”
(技术上来说,此语之意即为市民)。
多数的手工业者,原处于一种监督关系之下;凡尚属不自由的手工业者,则在领主的司法权力的裁制之下,这些都是明确的事实。
只有所谓的属于领主之司法权力者,属于领主裁判权范围内之事,即只限于手工业者还有庄园内的土地,而且有庄园的纳贡义务时;至于市场的事务,则不由领主裁判,而由其所属之村长或城市法庭裁判。
其受村长或城市法庭之裁判,也并非因为手工业者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而因为其为“市民”
参与城市事务。
在意大利,行会似乎自罗马时代后期以来就存在。
而在北方,似乎没有不基于司法领主所许可的权力之行会,因为只有司法领主才能行使维持行会生命所必要的强制权力。
在行会之前,可能先有种种私人的组织,不过我们无从知其详细。
城市领主对行会原保有某种权力。
尤其是为了城市的目的,必须自行会抽取带有军事及经济性质的纳贡(租税),故要求有任命行会首长之权。
领主屡以生计政策的、警察的、军事的理由,深入干涉行会的经济事务。
之后,行会或者以革命手段,或者付代价收买,从而获得一切城市领主的特权。
一般来说,他们从一开始即已进行斗争。
最初,他们为了获得自举首领或发布命令之权而斗争。
可能若不如此,就不能实行其垄断政策。
关于会员被强制加入行会的斗争,因为对城市领主自身有利,故未遇到大的困难。
他们也为解除加于他们的负担、徭役(城市领主或市议员的)、免役税(身体的或与地租有关的)、警察的罚金(1099年时,美因茨的织工已为免除徭役而斗争,曾得到有利的解决)、房租等而斗争。
此种斗争,结果往往由一次性付给一定金额,来作为免除负担的代价,此金额由行会以连带责任募集。
此外,同业组合也为保护关系而斗争,尤其是反对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出庭,而且还为获得与上层家庭在政治上的平等而展开斗争。
此项斗争获得胜利以后,行会特有的生计政策以实行行会的垄断为倾向,即行开始。
消费者最初起而反对。
但消费者就像今日一样,他们是没有组织的,虽然城市管理者或诸侯也许可成为消费者的代表。
此两者,在其力之所能及的地方,曾强烈地反抗过行会获得垄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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