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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氏族 01(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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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制度无论在哪一个历史时代或哪一个进化阶段都能发现,但卖**制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极少见,在若干原始民族中,则完全没有。

然而即使在社会主义理论家所指出的未有私有财产制的原始民族中,也有卖**制以及对于同性或异性的卖**制所制定的惩罚。

无论在何处,娼妓在身份上都有着特殊的地位,大多处于下贱的地位,只有庙妓是例外。

在这种盈利性的卖**和多种婚姻制度之间,还有许多长久的或一时的性关系之中间形态,而且此种形态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一定会遭受非议。

在今日,夫妻以外性的享乐之契约,虽然无效,但在托勒密王朝的埃及,依然承认性契约有效,妻子在委身于他人后,关于抚养费、继承权及其他权利,仍有诉讼上的保障。

而且,卖**的表现,其形式不仅为无约束的性的牺牲,也为礼仪的卖**,有宗教上规定的形式。

例如,印度及古代东方的神前奴隶的卖**。

更有所谓的修道院奴婢,她们不得不做伺候之事,在狂欢宴饮中献身。

神前奴隶亦可有偿地将身体供与任何人。

神前奴隶的制度,可追溯至宗教的来源以及具有性的特质之万物有灵精神的巫术,这种巫术常常在达到狂喜的境地后引人进入性的狂乱中。

视为祈祷丰年的巫术形式之一的**行为,在以农业为主的民族间极为盛行。

为了得到丰收,甚至就在耕地上举行性的狂欢宴饮。

在印度,因有参加此种欢宴的行为,就出现了舞妓的职业。

舞妓为自由的娼妓,在印度的文化生活中,曾有过重要的任务,与希腊的娼妓相同。

她们虽然有优越的生活条件,但本身仍被视为卑贱者,就像印度的舞妓戏剧中所表现的那样,倘若能通过一种神秘的奇事而获得婚姻中的妻子地位,就算生活极其辛苦,她们也感觉无上幸福。

除庙妓制之外,在巴比伦及耶路撒冷等地,还有真正的修道院卖**,她们的主要顾客是旅行商人。

她们自从脱离宗教或狂欢宴饮的性质后,仍保持其职业,修道院亦因盈利而给以种种便利。

起来抗议合法的卖**和其根源(即狂欢宴饮制)的,是以普度众生为目标的伟大的教士及先知,比如祆教的创始者查拉图斯特拉(Zarathustra)、婆罗门教徒及旧约圣书的先知等。

他们的抗争,主要出于道德和理性的理由。

他们的出发点,在于使人类的精神生活深刻化,而且认为放纵色欲在宗教上是极大的障碍。

除此之外,宗教派别的竞争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以色列人的神是山神,而不是支配下界的太阳神,故先知认为太阳神的狂欢宴饮是其可怕的竞争者。

在这种争论中,有些国家,尤其是罗马,警察和教士联手,因为他们深恐激昂的热情会随狂欢宴饮的现象而起,以致发生下层阶级的革命运动。

不过自从狂欢宴饮被废除后,卖**制本身虽仍然存在,但是人人都贱视之,而且认为是不合法的。

在中世纪时,虽然已有教会的训诫,但卖**还是得到了官方认可,而且有同业组织。

在日本,即使在今天,茶馆中侍女的偶然卖**,不仅不被贱视,而且使她们成为更理想的结婚对象。

卖**制的没落,开始于15世纪末期,法国国王查理八世入侵那不勒斯(Naples),感染花柳病以后,本来已得准许可继续存在的不洁卖**,被迫集中在一些指定的场所。

新教派以及先前的加尔文()教派的禁欲主张盛行后,亦反对卖**制,不过后来天主教教会的态度倒温和深虑些。

最终的结局,与当时对狂欢宴饮制奋力抗争的穆罕默德和《塔木德经》(Talmud)著作者的结局相类似。

夫妻之外性的关系和卖**女子性的自由之间是有区别的。

性的自由,过去从男子的角度来说,都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自三大一神教起,才加以申斥,在犹太教方面,直至《犹太法典》制定以后方加以禁止。

原来女子与男子拥有同等的性自由,可以从下面诸点知道,例如在穆罕默德的时代,阿拉伯人虽已有公认的永久婚姻,但同时有为了抚养费的“暂时婚姻”

以及“试婚”

(试婚在埃及及其他地方也存在)。

尤其是高等家庭的女儿,因为不愿委身于父权婚姻之下严格的家族规则,要保持其性的自由,故宁愿留在父母的家中,可以随己所欲,或在种种可能的范围内和男子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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