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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著作权法》又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单位只是有权优先使用该作品;同时,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像本单位一样使用该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撤资退股就会受到某种制约,甚至根本无法完成。
3.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最常见的出资方式是约定使用,具体地分为“转让”
和“许可”
两种。
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好像是把它完全“卖”
给了该公司,可是这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一是你并没有取得完全的价格回报,得到的只是股权;二是这时候你并没有完全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你仍然可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终止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处分该项知识产权。
从这一点上看,这种知识产权转让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商标的转让就是如此。
而如果你是以许可方式出资入股的,那就说明你仅仅“让渡”
了这项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不是它的所有权。
现在的问题是,无论转让还是许可,都会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有效期,并且这种有效期不一定和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相一致,从而存在着法律障碍。
换句话说,这项知识产权到期了,可是企业经营还得照常继续,这时候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就都需要事先通过协议来明确。
知识产权投资的维权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的维权行为打好法律基础。
二是要明白,对于权利人来说,采用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比对用专有权出资入股更有利,而两者都是合法的。
三是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人,并非一定就是该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人;非专有权人同样具有出资人资格,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限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用使用权出资入股,它还必须具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前提。
也就是说,如果你具备使用权却不具备再处分权,就不能依法转让。
四是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移转。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并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上报备案。
从中容易看出,这里的移转手续主要体现在两点:1.签订专利使用权出资书面合同,而不必像专利权转让出资那样办理主体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2.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备案。
在此基础上,才能办理实质性移转手续。
类似地,商标使用许可权的移转、著作权转让方式出资的移转也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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