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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海外并购时遇到国外安全审查干扰,屡屡被否决。
例如,矿业是蒙古的经济支柱产业,海外对蒙古的投资中有85%的资金流向矿业。
蒙古分别于1994、1997、2006年修订了《矿业法》以吸引外国投资,可是2012年5月却通过法律将矿产资源划入了“战略资源”
,规定外国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且投资额不得超过1000亿图格里克(约合2.67亿元人民币),否则必须由政府交议会讨论决定。
仅仅一年过去后,又颁布新法令取代了这一政策。
诸如此类,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极不稳定,常常会因为国内政治斗争需要频繁变动,这当然就会影响到对外投资了。
三是文化背景因素。
例如,密松是缅甸的一个地名,在当地语言中是“河流交汇之处”
的意思。
当地人有“万物有灵”
的古老信仰,对河流山川无比敬仰。
所以,自从2009年中缅两国决定中方投资新建密松水电站后,就遭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认为政府出卖他们世代栖息的地方修建水电站,一旦水库建成,将会淹没上游大片森林和良田,影响下游水域生态环境,不但破坏生物生存环境,而且还会诱发地震,这种“在祖先头上动土”
的行为是绝不允许的。
在此背景下,2011年8月缅甸新一届政府在巨大压力下突然宣布停止水电站建设,从而使得已经开工了两年、前期投入已达30亿元人民币的该项目不得不停下来。
在坚持了一年半之后,面对每月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维护费用、安保费用、工程贷款利息的经济负担,中方只好全部撤出所有建设人员和设备。
[4]
对外投资维权有点难
对外投资维权有相当大的难度,成功案例几乎没有。
所以,导致权利受损后往往只能吃“哑巴亏”
,不懂得维权也不太愿意维权,因为这耗费实在太大了。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在外国人和外国政府眼里,因为国有企业由国家控股或有政府补贴,所以总代表着政府行为和企图。
商业行为一旦和意识形态纠缠在一起,是根本说不清的。
而且,要想在短时间内就“洗掉”
我国国有企业的这种“纹身”
是根本不现实的。
有鉴于此,我国国有企业以后在对外投资时,除了尽量低调之外,要过多地强调商业利益而非战略利益。
如果能通过国外合资企业去进行再投资,或者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新公司去投资,看上去不像国企了,维权才会容易得多。
二是中国人过于重视人脉关系,尤其是在工程领域。
所以,对外投资中不愿意维权或维权不积极,原因之一就是不愿意得罪当地官员。
否则担心即使官司打赢了,也不一定能拿到钱,以后更会失去在当地投资的机会。
三是耗费大量人财物力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法制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能找到的法律漏洞极少;权利受损往往是有错在先,事情在那里明摆着,这样的官司打无可打。
而在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健全,权利界限很模糊,维权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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