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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精神病杀人案:逃脱六次判决的女童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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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台湾上映了一部引发社会大讨论的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
该剧讲述了在一起精神病患随机杀人事件之后,受害者家属、加害者家属、辩护律师及其家属、一般的精神病患及其家属、公共媒体以及精神病院面对伤痕、重建生活的故事。
该剧剧情的主要矛盾,是集中在受害者家属、加害者家属和凶手辩护律师这三方的身上,即精神病犯人该为自己的罪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的罪犯应该如何量刑,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机关会根据犯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划分。
在划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一般会有这样的几个原则: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犯罪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犯罪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上面提到的刑事责任能力等级,刑法对于精神病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如下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目前司法人员判定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这份报告必须由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
患有精神病的犯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又该怎样承担责任,是对司法的一种考验,因为这涉及到正义能不能真的得到伸张。
2003年4月15日,台湾省新北市,夜色已经降临,刘家的一对姐妹却要在此时外出。
刘家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工厂,爸爸妈妈勤恳能干,靠着工厂的收入养育着四个小孩。
此时想要外出的两个孩子分别排行第三、第四,三姐9岁,正在读小学三年级,小妹8岁,刚上小学二年级。
两姐妹手拉着手来到爸爸跟前,想要问他拿100块台币,爸爸询问她们拿钱做什么,两人乖巧地回答要买文具。
一向对孩子宽容的父亲便将钱交给了她们,并嘱咐二人别贪玩,早点回家。
两姐妹答应下来,有说有笑地走出了家门。
刘爸爸没有想到,这会是他和两个孩子的最后一次对话。
两姐妹自从走出家门后,就再也没有回来。
女儿们失踪,刘家人急得团团转,起初夫妻俩怀疑是不是孩子贪玩,去了同学家里,可他们将两个孩子的同学问了一个遍,得到的答案都是“没见过”
。
难道是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绑架?刘家人在寻找孩子的过程中,一直都有人守在电话跟前,一天过去了也没接到任何勒索电话。
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报警。
4月17日,警方正式开始调查,他们调取了刘家商店附近的所有监控录像,终于在其中找到了两个孩子的身影,但让所有人心中一紧的是,她们身边还跟着一个成年人。
刘爸爸一眼就认出,这个人是曾在自己店内打过工的陈昆明。
警方断定,这个陈昆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立即将其带到警察局中问话。
陈昆明十分警觉,在被带到警局时表现得非常吃惊,并表示自己在从刘家辞职之后就没有和刘家人有过更多交集,到现在才听说两个孩子失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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