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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公平公正是维持细局局面的砝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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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五千两,五六品四千两,七品以下二千五百两,贡监生二千两,平民百姓一千二百两,捐运之后俱准减去死罪;若犯充军流放刑法的,各类人等则各自交足死刑捐银数的百分之六十;若犯有期徒刑以下各罪,则各自交足死刑银数的百分之四十,捐运之后就准予减轻受惩罚。

这样一来,就使官员和富贵人家能用金银赎罪了,而穷人无钱,仍要受到严惩,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法律现象。

雍正大帝本人也认为上述作法是不公正的,因此在实行过程中要求从严掌握此类处罚条款。

如五年十月,刑部议准王惠等人可照营田赎罪例赎罪,雍正在复审后,只批准了杨廷璋等三人赎罪,却以王惠殴死人命,林必映、林鼎身为举人、监生而开设赌场,大干法纪,不准其捐赎抵罪。

这就是说,假如罪大恶极,就是想掏钱也不行。

除了允许官吏和有钱人花钱赎罪外,雍正还在康熙前朝法条的基础上,将一种叫“留养承祀”

的法律条款制度化了。

所谓留养承祀,就是指某些人虽犯了重罪当斩或要被流放到边远地区,但政府考虑到他上有双亲需要抚养,下边没有妻儿承继香火,同时该犯又无兄弟奉养老人,因此决定留他一条小命,好使老人得以奉养,香火得以传递。

由此看来,雍正是从稳定社会家庭结构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但雍正同时又指出,在留养承祀的具体问题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即必须看被害者家中是否有成了次丁来奉养双亲。

假如被害人家中也没有其他子女,而杀人者却反得留养承祀,那岂不有失公道吗?

此后雍正又规定:凡充军囚犯和免死发配囚犯,倘若家中有祖父母或父母深染重病无人照料的,对充军囚犯,处以杖责;对免死囚犯,枷号两月,杖责一百;然后再准许其留下来奉养老人。

接着又规定:假如丈夫失手打死妻子;父母虽已故,但该犯却没有子嗣延续香火的,可将该犯枷号两月,杖责四十大板,之后才准其存留承祀。

从上述规定看,雍正皇帝既照顾到了老人的一面,使人老有所养,又照顾到了下一代的情况,使人家业永存,香火不断传延下去。

在封建社会,此举是颇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况和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因此也就大体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雍正的所谓公平自然也有其历史局限性,然而他所提倡的公平的精神却值得后世深思。

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雍正本人曾说:刑法应是至公至平的,不能随意忽轻忽重。

基于上述看法,雍正大帝还向“八议”

制度提出了挑战性的看法。

所谓八议,是指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反映,此举历代相沿,被统治者视为不易之法。

之所以被视为不易,就是因为统治阶级要借此保护其特权不受侵犯,要维护其高人一等的政治地位。

但雍正却不这样认为。

他说:八议制度对亲、故、功、贤等类人的犯罪采取曲法优容的态度,这是不对的,这将使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出现忽严、忽宽的不良现象。

更何况这些王公贵族的亲属、已故臣官的后代,以及有功之人和贤哲之人,平时已得到了国家的优崇,更应当带头守法,为士民做个表率。

但如果他们非但不起表率作用,犯了法还要得到曲宥,这怎么能让人心服呢,又怎么能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呢?恐怕与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不相符吧。

并且,由于八议制度撑腰,这引起人中的不肖者,反倒更可以知法犯法、为所欲为了,这样法律不就成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了么,算是什么法律呢?

雍正的公平原则,可以说是对封建等级制度提出了质疑的挑战,即不但认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甚至还认为“王子犯法与公民同罪”

,甚至比普通百姓犯法更可恶,更应从严受到制裁!

他的这种说法,尽管在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即便是作为一种倡导,也是有着非凡意义的;他是作为皇上亲自在审理案件中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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