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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的说法就是骑缝章,这个东西,我们现在还在沿用。
当然,合同这个词也应运产生了。
合同纸质化后,在受理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历代法律就都规定,不能在依靠口头契约了,一定要提交书面的合同作为最重要的证据。
不过,很多人也在合同上动了动歪脑筋,有人就开始伪造合同了。
宋代的《折狱龟鉴》这本书里,就记录了两个案件,来说明有人是如何制造伪契约的。
一个是这样的,有人事先做好的伪造的契约,然后把它放在茶叶水里边泡,然后再晾干了,这纸张就发黄了,跟放了好多年的纸张一样。
还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有个人竟然把另一方的印章盗了出来,盖在了一张空白的纸上,然后再填写了合同的内容,然后去官府告状,找人家要钱。
元朝时,还有一批人,用墨鱼汁写假合同,骗人,过了一年半载后,这些合同上的字迹就都褪色了,有的甚至变成了白纸一张。
后来人们管墨鱼都叫“乌贼”
,就是打这来的。
古代的契约中,虽然是“官有政法,民从私契”
的原则,但是也有一些限制,一旦触及到了这些限制,合同就无效了。
比如说之前的节目中提到过的,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一定得限额,还比如说,不能以田地或是耕牛作为抵押。
如果这些写到了合同上,那么这份合同一打到官府,肯定是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到了现代,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即便是订立了,也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个解释一下,比如,以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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