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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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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能记前生三世。
一世为令尹,闱场入帘。
有名士兴于唐被黜落,愤懑而卒,至阴司执卷讼之。
此状一投,其同病死者以千万计,推兴为首,聚散成群。
某被摄去对质。
阎王问曰:“尔既衡文,何得黜佳士而进凡庸?”
某辨曰:“上有总裁,某不过奉行之耳。”
阎罗即发一签,往拘主司。
勾至,阎罗即述某言。
主司曰:“某不过总其大成;虽有佳章,而房官不荐,吾何由见之?”
阎罗曰:“此不得相诿,其失一也,例合答。”
方将施刑,兴不满志,戛然大号;两墀诸鬼,万声鸣和。
阎罗问故,兴抗言曰:“笞罪太轻,是必掘其双睛,以为不识文字之报。”
阎罗不肯,众呼益厉。
阎罗曰:“彼非不欲得佳文,特其所见鄙耳。”
众又请剖其心。
阎罗不得已,使人褫去袍服,以白刃劙胸,两人沥血鸣嘶。
众始大快,皆曰:“吾辈抑郁泉下,未有能一伸此气者;今得兴先生,怨气都消矣。”
哄然而散。
某受剖已,押投陕西为庶人子。
年二十余,值土寇大作,陷入盗中。
有兵巡道往平贼,俘掳其众,某亦在中。
心犹自揣非贼,冀可辩释。
及见堂上官亦年二十余,细视则兴也。
惊曰:“吾合休矣!”
既而俘者尽释,惟某后至,不容置辨,立斩之。
某至阴司投状讼兴。
阎罗不即拘,待其禄尽。
迟之三十年兴方至,面质之。
兴以草菅人命罚作畜。
稽某所为,曾挞其父母,其罪维均。
某恐后世再报,请为大畜。
阎罗判为大犬,兴为小犬。
某生于顺天府市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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