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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幸福是最高法律,这是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最后一条,任何一名法官都应当谨记。
同时,法官们还应该意识到,如果法律无法保障人民的幸福,那么它就是为难人民的丑恶例规,是不会得到神灵启示的恶谕[12]。
因此,政府和君王如果能与司法者经常协商,而司法者也能经常同政府和君王商量,这是一个国家的最大幸运之处。
君王、政府主动与司法者相互协商,总是建立在司法对政治事务有所妨碍的时候,而司法者积极与君王、政府相互商量,无非是政府的某些措施对法律的实施有所不利。
一般而言,引起诉讼的争端往往只是归属权的问题,但是这些争端的后果很有可能涉及国家的核心问题。
我这里所说的核心问题,不仅仅是指君权,还包括任何可能导致重大变故和危险的事件,或者事关大部分国民的重大问题。
毋庸置疑,公正的法律与合理的国家政策之间,是不会有任何抵触的,因为这两者就像是精神和肉体一样,应该协调一致。
法官们还应该时刻铭记,有两座雄狮时刻护卫着所罗门王的宝座。
[13]法官也应该像雄狮一样,但是也要知道自己仍是王座下的雄狮,其言行举止应该谨慎,不能在任何场合和时刻妨碍君主权力的实施。
此外,对于自己的授权,法官们应该熟知于心,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精确而明智地运用和实施法律。
他们也应该记得,圣保罗在谈到一部更伟大的法律时说:“虽然我们知道这法律的产生符合上帝的旨意和人民的要求,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司法者要依法实施。”
[14]
[1]罗马天主教会声称,他们有权力解释《圣经》的依据是《新约·马太福音》第16章第19节,也就是耶稣对西门说的那段话:“我要给你天国的钥匙,凡是你在地上禁止的,在天上也同样要禁止;凡是你在地上准许的,在天上也同样要准许。”
[2]参见《旧约·申命记》第27章第17节。
[3]参见《旧约·箴言》第25章第26节。
[4]参见《旧约·阿摩司书》第5章7节:“你们把审判变成苦艾,把公正和善良却弃之于地。”
[5]参见《旧约·以赛亚书》第40章第4节:“填平世间所有的沟谷,削平一切的山冈,让崎岖变得平坦,让曲折变得笔直。”
[6]参见《旧约·箴言》第30章第33节:“拧鼻子会拧出鲜血,搅牛奶会搅出黄油,动肝火则会引出争端。”
[7]参见《旧约·诗篇》第11篇第6节:“在恶人的头顶上他要大胆地展开罗网。”
[8]参见奥维德《哀歌》第1卷第1首第37行。
[9]参见《新约·彼得前书》第5章第5节或者《新约·雅各书》第4章第6节。
[10]参见《新约·马太福音》第7章第16节。
[11]在此处是用来比喻左右法院公正审判的人,因为蒙着双眼的正义女神,右手拿着宝剑,左手持着天平。
[12]这个比喻十分恰当,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贿赂祭师来得到令其满意的神谕的现象。
[13]参见《旧约·列王纪上》第11章第18~20节。
[14]参见《新约·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8节。
这句引用语的后文是:“因为这法律并不是为好人制定的,而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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