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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这就是康德在日常意义上表述为Gewissen(良心、良知)的概念。
由此看来,尽管王守仁远不如康德精密严格,我们似乎也可以把他看作是“中国的康德”
了。
真正的自律,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自由,它以自由意志的任意性为前提,但又不止于任意性。
任意性总是诉之于偶然性的(虽然不归结为偶然性),自律却是一种自由的必然性:人为自己的行为立法,当这个自己所定的法规畅行无阻时,人便达到了自由的境界。
任何自由意志都是不可能不受制约的,但只有它在受并且只受自己(即自由意志本身)的制约时,它才能仍然保持自己是自由的,因而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它虽然是被制约者,但同时又还是绝对的制约者。
自由意志使人有了个性,自律则使人有了前后一贯的人格,有了高于一切自然物的尊严。
而这才是一种真正独立的个性。
当我们根据一个人一贯的为人而断定“他绝对不会欺骗朋友”
,因而对他抱有最大的信赖时,我们是对他作了一种最高的估价,这和我们判断一只关在捕鼠笼中的老鼠绝对不知道解脱自己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
(虽然许多人将两者完全混同起来:“诚实等于无用。”
)相反,一个人如果一辈子都在投机取巧,言而无信,或朝三暮四,有始无终,或见利忘义,卖友求荣,人们就会鄙夷地称之为“没有灵魂”
,或“出卖了灵魂”
,虽然他自己也可能自以为得计,自以为在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
,自以为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聪明伶俐的“个性”
。
但康德所提出的自律作为人的自由也仍然只是一种高论、一种理想。
许多人都已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能成为完全普遍的规律那样来行动,也不可能完全撇开自己的情感好恶“为道德而道德”
。
毋宁说,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想象自己带有个人好恶和功利考虑的意志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这一点,康德自己其实也已意识到了。
他把人类的善的素质视为人类的理想或最终目标,而在现实人类生活中,他却是个人性本恶论者,认为“个人意志随时都可以爆发出对旁人的反感,并时时努力使自己对绝对自由的要求不仅是独立的,而且甚至成为凌驾于本性与他一样的其他存在之上的主宰”
[249]。
绝对命令一旦实现出来(例如“勿说谎”
),它就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例如,对癌病人、对坏人不能说真话),它的普遍性总是有限的,适用于一些人而不适用于另一些人的。
现代社会使这种相对性和有限性日益暴露得更明显了。
现代人越来越孤立,越来越丧失了“共通感”
,他们的自由意志已几乎完全提不出一条可成为普遍自然律的原则,人对人的相互利用也越来越达到大规模机械化、软件化的程度。
对一个人自以为是绝对目的的东西,对另外的人却完全是一种手段,即使科学、艺术、道德和宗教本身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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