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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以后,忽必烈又在其他地区先后设立了行省。
由于种种原因,几经置废分合,最后稳定为十个行中书省,分统除中书省直辖诸路以外的各大地区,形成了“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的行政区划格局。
吐蕃地区直属中央机构宣政院统辖,所以不置行省机构,但也被视为一个行省。
这样,元朝全境共划分为12个一级政区,即中书省直辖、十行省及吐蕃。
在1286年以前,行省仍属于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
直到1290年,忽必烈在晚年再次调整了行省建制,他将山东、山西、河北等地直接划归中书省管辖,称为“腹里”
。
腹里以外的地区则分置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大理、江浙、江西、湖广10个行省。
自该年始,行省各长官不再是中书省衔,这样行省就成为最高地方行政机构。
不过,吐蕃和畏兀儿地区另立管辖机构,不在这一范围之内。
在元代,中书省与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分为路、府、州、县四级。
路设总管府,置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各一员。
一般州、县归路管辖,县由州管辖。
府的地位有些不同,有的直接归省管辖,有的归路来管理,具体的管辖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而路、府、州、县按人口的多寡、地域的广狭又分为上、中、下三等。
距离行省机构远的地区,元朝则设置宣慰司,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宣慰使依旧没有军权。
在边境地区,元朝则置宣慰司都元帅府,使宣慰使皆兼帅权。
在宣慰司下,还设有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这些地区的官吏多用当地土官。
元朝时期,县以下,坊里制与社制并存。
坊是指隅和坊,都是城市的基层组织,设有隅正、坊正来管理日常事物。
在乡村地区的基层组织机构则分为乡和都两级,有的地区仅有乡或都一级。
在乡设里正,在都设主首,用来管理乡都事务。
除此以外,1270年,忽必烈又颁布了“农桑之制十四条”
,规定在农村普遍推行社制,以50家立一社,选择年长通晓农事的人为社长。
设立社的目的是为了劝导农业、维护乡村秩序。
社制在部分城市中也得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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