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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和专有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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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写这本书时,分享经济的主要劳动力的政策问题似乎关注的就是全新的、灵活的就业状态。
他们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或者是别的什么?因为我研究的是经济和商业,而不是法律,因此我不会浪费你的时间,让你与一个外行探讨全职工作对Lyft司机和Instacart购物者的适用性在法律上的细微差别(如美国风险投资公司Greyloers的风险投资家西蒙·罗斯曼向我指出的,在硅谷,劳动法似乎是新的知识产权法:每个人都是其中一方面的专家)。
相反,在这一节中我所做的是列出,随着我们向更灵活的分类模型的工作转移,应该纳入政策讨论的五个关键点,我提议该分类模型应经审议逐渐实施,同时要进行试点,要有安全区域,所以在对当前的框架有任何重大扩展之前,我们要采集更多的数据。
第一,雇员独立承包人的问题不是新问题。
正如贾斯汀·福克斯(JustinFox)在《彭博资讯》(BlView)的文章中援引法官威利·布朗特·拉特利奇(WileyBle)的观点:
明确的主雇关系和明确的独立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的巨大中间态,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
很少有其他法律问题比它有更多应用前景,同时引发更多冲突。
正如福克斯指出的,拉特利奇不是一个在2014年评论Lyft的地方法官,而是在1944年作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报童的就业性质,这是一个使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与媒体巨头赫斯特集团(Hearst)对立起来的一个事件。
正如美国劳工部长汤姆·佩雷斯(TomPerez)在2015年12月的阿斯彭研究所研讨会上所提到的“便携式福利”
,劳动力的分类不清既不是一个新的挑战,也不是由按需经济引起的。
因此,劳动力分类是一个历史上的棘手问题,而不是新的分享经济企业巨头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第二,对“雇员”
与“独立承包人”
进行定义不是做算数。
的确,问题讨论总是关于独立承包人有多独立,以及潜在的雇主向潜在的承包人或雇员施加了多少控制。
然而,普通法和其他监管主体都有不同的指导方针。
例如,美国国税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使用SS-8号表格去辅助单独个体,按照以下因素设计的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去作出主观的决定[79]:
(1)行为方面:公司正在控制或有权控制员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吗?
(2)金融方面:员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雇主控制吗?包括职工如何支付费用、费用是否报销、谁来提供工具或支持等吗?
(3)关系类型:存在书面合同或员工式的福利(比如养老金计划、保险或带薪休假)吗?这样的关系会持续吗?这项工作是一个关键的业务吗?
然而这些国税局的指导方针有时与《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airLaborStandardsAct)、习惯法和法律先例的理念不相符。
在2015年12月一个创建“独立工作者”
类别的提议中,该提议是由康奈尔大学赛斯·哈里斯(SethHarris)和普林斯顿大学的阿兰·克鲁格为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Institute)的汉密尔顿项目所编写的,作者总结了“雇员”
的不同性质的定义,见表8.1。
第三,真正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劳动者热切希望从事全职工作,而是希望从目前的状态中获得专属的好处。
福克斯指出,自1944年的裁决以来——针对前述的集体诉讼,将小报童归为雇员——被列为雇员的劳动者“现在享受着各种各样的联邦、州和地方的保护,从最低工资及加班保障到失业保险,这些对于独立承包人均不适用”
。
表8.1在选定的条例下对“员工”
定义
资料来源:赛斯·哈里斯和阿兰·克鲁格(SethHarrisandAlanKrueger,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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