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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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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委托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并通过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梳理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并建议对修订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章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
,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拆分为“救济措施”
和“法律责任”
两章。
二、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有的常委委员、单位提出,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内容不明确,必要性不足,建议不作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向国家机关等方面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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