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田亩之数,足以照法令授予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四)有余田的乡,是要以给比连之乡的。
州县亦是如此。
(五)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
自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无可卖之理。
这该是奖励人民从狭乡迁到宽乡去的意思。
法律上的解释,等于官收其田而卖却之,而将卖田所得之款,发给为奖励费。
许其自卖,只是手续简便些罢了)。
(六)虽然如此,世业田仍有其一定制限,买进的不得超过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内,亦不得再卖却。
统观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
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晋法定后,天下旋乱,曾否实行,论者甚至有怀疑的。
北魏及唐,曾实行至何程度,历史上亦无明确的记载),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济事业之量,绝不能等于社会上需要救济之量,这是有其理论上的根据的。
因为救济人者,必先自觉有余,然后能斥其所余以救济人。
然救济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于所救济的人,因而他所拿出来的,均摊在众人头上,必不能使被救济者之生活程度,与救济者相等。
而人之觉得足不足,并不是物质上真有什么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状况相比较的。
如此,故被救济者在心理上永无满足之时。
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之下,一个人的财富,往往是从剥削他人得来的,而他的自觉有余必在先,斥其余以救济他人必在后。
自剥削至于救济,其中必经过相当的时间。
在此时间之中,被剥削者,必已负有很大的创伤,即使把所剥削去的全数都还了他,亦已不够恢复,何况还不能全数还他呢),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
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
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
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调剂土满和人满,总不能没有移民,而在现在的文化状况之下,移民又是很难实行的。
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
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
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法,人民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
自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五百年。
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
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
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厉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
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竞以兼并为事。
收租奇重。
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
田主固然破产了。
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