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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
适庶之别,古代颇严。
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份,本相悬殊之故。
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份,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
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
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
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然了。
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
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
再娶自不能视之为妾。
《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祔祭,请于有司。
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
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祔无嫌。”
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
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
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
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
在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
通奸,因其为秘密之事,无从统计其多少。
然就现社会和历史记载上观察,实可信其极为普遍。
卖**亦然。
社会学家说:“凡是法律和习惯限制男女**之处,即有卖**之事,随之出现。”
史家推原卖**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
王书奴著《中国倡伎史》(生活书店本),亦力主此说。
然原始宗教界中**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
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
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
至于众人集会之时,则仍须恢复其故态。
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为男女混杂之际。
如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观而相谑(《韩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
《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州闾之会,男女杂坐。
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
握手无罚,目眙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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