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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1999年原国家教委又开始了随机性水平评估,评估对象是介于以上两类学校之间的学校,目的是促进学校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结论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种。
虽然,在2003年,政府把如上三种评估合并在一起开始实行五年一轮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但是,其他名目繁多的政府评估依然层出不穷。
如为了实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政府也出台了“211”
工程“985”
工程等支持一批重点大学建设的政策。
在这些政策出台的同时,也促使了一系列很有分量的评估产生。
在这一轮轮争取国家资源的竞争中,评估大行其道,发挥了“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致使“工程”
逐渐增肥,各类学校各显神通,越来越多的学校挤入“工程”
的行列,获取政府丰厚的资源。
各项“工程”
成为各高校争夺资源和利益的前沿阵地。
在政府强大的权力面前,评估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越显渺小。
除此之外,还有博士学位点、硕士学位点的申报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重点基地评估,某些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的评估等。
类似这些专项评估还有很多,高校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参与到评估的大潮中,形成了“你方唱罢我登场”
的评估局面。
高等学校面对众多评估应接不暇,以至于“各高等学校对现在评估之多、评估之烦琐,颇有怨言”
。
[3]表面看是评估的繁荣,实则是评估的过度使用,再往深挖掘实则是政府权力和资源控制的体现。
第二,政府通过政策法规,突出强调自身在评估中的管理地位。
自从高等教育评估被政府作为一种宏观管理高校的重要手段提出来后,政府利用手中的决策权,通过各种政策文件来规定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地位等各个主要方面,以管理被评估者。
最为典型的就是《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规定。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多方位的试点、实践和理论探讨,终于在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高校的制度被确定下来。
虽然,按照许茂祖教授的观点[4],1990年后仍然是一个扩大评估试点并逐步推开的阶段,但是1990年原国家教委出台了一个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历史上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即《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其更为重要的意义是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从此在我国建立了起来。
1990年,原国家教委从中国高等教育办学实际出发,在合理吸收学术界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外先进评估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其对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性质、主要目的、基本任务、指导思想、评估机构、评估基本形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雏形。
《规定》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收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通过这样明确的规定,政府把高等教育评估紧紧地限定在“政府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
的框架范围内,无疑对被评估者起到很好的调控作用。
其实在制度化的高等教育评估开展以前,最早进行的对高等工业学校进行的办学水平评估,政府也确定了其主要目的,包括:第一,为了“确保高等工程教育的基本质量”
,也就是合格与不合格的问题;第二,为了“重点扶植一些学校的学科专业,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
;第三,为了“指导和推动高等工程教育事业的发展、改革和提高”
;第四,为了“使高等工程教育获得更大的压力、动力和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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