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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卫东,外号汪老五,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毕业,无业,捕前住内江市市中区沱江坝7幢31号。
1986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菲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1995年9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l事构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钾于内江市看宁所。
辩护人;陆德明,系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英,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毕业,无业,捕前住内江市市中区圣江路19号2幢6号。
1996年5月2日因故意杀人被收审,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i月7日以被告人陈树明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被告人汪卫未、周英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树明及其辩护人邓启华、被告人汪卫东及其辩护人债德明、被告人周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树明于1994年乒月lJr日晚纠合他人在内江市市中区街心花园“金泰王”
夜总会寻砰滋事,用刀利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流氓罪。
陈树明还于1994年5月LJ日为主邀约被告人汪卫东、周英等人在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二筷巷道内持枪将孙涛打死。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机大,且系共同犯罪,陈树明、汪卫东来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汪卫东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从重处罚;周英系本案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甘罚。
被告人陈树明对公诉机关指撞的犯流氓罪无异议,对指控其为主约他人行曲杀人不承认,其辩护人也认为陈树明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安当、不充足。
被告人汪卫东否认他用枪打死孙涛,其辩护人只要求衬汪从轻判处。
被告人周英提出他的行为没有构成熊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6日下午,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人刘明全因向施工员刘长奎借钱未逞,即与被告人陈树明、刘明富(已判处)、邱家勇(已判处)窜至刘长奎施工工地,以刘长奎说了刘明全搞敲作为由,要其解释清楚。
陈树明成协刘长奎说:“我要你找到钱都用不了,两天内让你躺下。”
当晚J时许,刘明富、年家勇、陈兵在内江市东兴镇碰见刘长奎与孙涛(本案死者,男,4岁)等人在一起,认为是刘找来带忙要对付陈树明,即到内江市市中区天津街口杨XX饭馆处将见到的情况告诉了陈,陈又邀约张树云(已被击毙)、马利锋(另案处理)等六人分别携带自制炸弹、马刀、猎刀等凶器于当晚12时许到内江市市中区街心花园“金泰王”
夜总会找刘长奎滋事,在二揍巷道转俞处与刘长奎等人相遇后,双方发生斗殴。
刘长奎持“901”
防慕枪打伤陈兵肩部,陈树明、张树云抽刀利刘长奎成重伤。
之后,张树云拿出自制炸弹向人群中投娜,炸伤多人。
陈树明炸伤后立即逃离作案现场,孙涛被炸伤后住在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大楼二楼病房治疗。
一次日,被告人陈树明认为自己一伙人在“金泰王”
夜总会的爆炸中吃了亏,便伙同被告人汪卫未商蚤报复在爆炸中受伤的孙涛。
尔后,陈树明叫汪卫水打电话通告了潜逃在。
成都的内江“杀手”
王建宾(另案处理)、罗阳(已处决),并讲“陈树明被人打倒了,带枪支回内江”
。
当晚10时许,王、罗二人分别携带“五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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