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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世界上没有永恒的美的对象却是不容否认的经验事实,无论这种审美对象被给出了何种规定,如小的、圆形、曲线、对称、人工产品等等。
如果认为审美意识来源于人的某种自然本能、生理需要、先天能力、内在感官,那么,审美来源于知性就已经被否定。
但这种“本能”
“需要”
“能力”
“感官”
如何形成又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王国维的“解脱生审美”
说至少为探讨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解释。
而且,只要承认审美具有超功利、超知性的性质,承认康德所说的美的特征:无利害而又产生愉快,无概念而又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无目的而又合目的,就必须考虑超功利、超知性亦即无利害、无概念、无目的的心态如何生成的问题。
它不能从知性和欲望中生成,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知性的确能生成一些道德规范。
知性的时空形式将人与人进行了区分,知性的因果形式又滋生出了人的利害计较。
许多道德规范都是从利害出发来制定的。
通常认为,人固然要以自我为中心趋利避害,但人人都只以自己的利害为利害,就必然导致残酷的人间斗争。
因而,人不仅要考虑切近的利益,还应该考虑长远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小的利益,还应该考虑大的利益。
正是基于这种看法,人才建立了以利害计较为基础的道德规范,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等戒律。
尽管它们有时被说成人固有的善性的表现或上帝的诫令、“绝对命令”
,但实际上都是人运用知性计较利害得失而制定的规范。
然而,正因为它们建立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害计较上,就既不能内化为道德自觉,又不能推导出“仁爱”
“博爱”
“以人为目的”
等最高的、真正的人的道德。
一旦当人计算出“己所不欲,要施于人”
可以获得更大利益,或者觉得自己的力量已强大到所欲不施于人而人不敢怨,不欲施于人而人不敢怒时,这些道德规范就等于零!
这时,无论道德家们说“性善”
还是说“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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