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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他是不肯保举的。
刘瀚清的例子最能说明问题。
刘是江苏武进人,原是湖北巡抚胡林翼的幕僚,负责草拟奏稿,很受胡的器重。
咸丰七年四月,太平军席卷苏、常,胡林翼病情日危,刘瀚清当幕主及形势危殆之时,辞归乡里,引起胡、曾的不满。
胡林翼于同年六月保奏十六人,刘瀚清不在其列。
同治元年,刘瀚清进入曾国藩幕府,以后又随曾北上镇压捻军。
但移督直隶时,刘又迟疑不肯随行。
在曾国藩的眼里,刘是不能任艰巨任务的人,因此虽敬其有才,但也不保举。
恩威并重,不论亲疏
曾国藩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手下心服口服地为自己卖命,就必须对自己的僚属施与恩惠,使僚属自觉地将自己与官长联为一体,让僚属感到自己行为的选择既是对自己负责,但更主要的是对官长负责。
施恩的方法不同于施威的方法,官长对僚属施威主要是通过有过必罚、严厉督责等方式,使僚属产生惧怕得罪的心理,使其行为选择在主要是基于对自己负责的基础上,间接对官长负责。
相比较而言,施威相对单纯,大抵做到“有过必罚,不论亲疏”
即可,而施恩则颇有讲究,要施得巧妙、施得艺术、施得不露痕迹,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否则,如果把一番盛情好意弄成了一盘盛气凌人的“嗟来之食”
,反而会弄巧成拙。
在曾国藩看来,施恩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推功揽罪法,也即是推功于下、归罪于己。
功罪的归属,常常涉及利害关系,官长们推功于下、归罪于己,往往能使僚属避害获利。
推功揽罪有时是同时表现在一人身上的。
例如北周赵善做尚书右仆射,其“职务克举,则曰:‘某官之力。
’有罪责,则曰:‘(赵)善之咎也。
’”
功归下僚,罪责自己承担。
不过推功与揽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分离的,某些人以推功见长,某些人则因揽罪而闻名。
张汤奏事,汉武帝连连说好,张汤说:“这个奏章不是我想出来的,而是掾史某某所为。”
推功法是以对僚属过去成绩的肯定,激发他们的自觉并给予充分的再表现的机会。
同时,由于推功涉及的是某个具体的人,而不是笼统的“大家”
,所以既鼓励了当事者,又激励了其余僚属。
再说揽罪。
揽罪法以官长引咎自责为特征。
闻人晋做泰山太守,“吏有过谬,引以自责”
。
官长反躬自责,将僚吏的罪过等同于自己的过错,“自责”
已经是出人意料的“过分”
行为,而一旦从引咎自责进到引咎自罚,“过分”
就更会带来意外的效果。
西魏文帝时,长孙俭做荆州刺史兼东南道行台仆射。
辖区内郑县的县令泉璨有不法行为,被百姓告发,经过审讯,所告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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