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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旦被昏君利用,将被随意践踏,造成社会动**,如隋文帝晚年肆意更改法律,仅因“盗贼繁多”
,便把处罚改为“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盗一瓜,事发即死”
,造成“官人不以违法为意”
的局面,“以法治国”
逐步走向极权主义。
随后,儒家学说取代法家学说成为主流意识形态。
直到19世纪中叶,梁启超将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相结合提出法治主义。
这一思想将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的主张与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主权在民、人人平等及司法与行政划分等思想相结合,提高法律的价值理性,出现了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萌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推进我国立法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此时虽还未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但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20世纪末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的作用愈发凸显,国家行政减少对经济干预的同时要想营造自由平等、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必然要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在此国际和社会背景下,“依法治国”
的理念呼之欲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将“依法治国”
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将其写入宪法,此后中国迈入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随着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不断提高,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严格性、规范性和透明性等方面暴露出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共中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展开部署,进一步提高了“依法治国”
在推进我国现代化治理能力中的重要性。
从“以”
到“依”
,一字之差反映出的不仅是中国法治进程和国民法治观念的进步,更是法律理念的升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文化传承和交流中实现了蕴含中国智慧的法治创新,推动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更好地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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