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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教授的讨论课就变得更有深度,而且学生收获颇丰。
事实上,从沟通的本质来说,这是一种双向性的行为,沟通双方应该进行互动,而保持这种互动就需要双方进行合作,换句话说良性沟通本身就是一种合作性质的交流模式。
语言哲学家保罗·格莱斯曾经提出了一套“合作原理”
,在这套原理中,他提出了四条用于保障沟通效率的基本准则。
第一条是量的准则,量的准则主要是指保障沟通时所需的信息量,信息量应该充足但最好不要过多。
比如老板询问下属:“上周让你做的事,你有什么看法?”
如果回答说:“还好吧!”
这个回答无疑面临着信息量不足的问题,老板询问的目的是弄清楚执行者做得怎么样,有没有什么好的想法和创意,有没有什么难度,有没有什么意见,一句“还好吧”
所包含的信息还不够,因此这样的回答违背了量的准则。
第二条是关系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在于沟通者在沟通和对话的过程中所叙述的内容相互关联,沟通者不能够随意改变方向或者主题。
如董事长询问市场部的负责人:“你上次去参加会议,客户究竟说了什么?”
负责人回答说:“我们上次一起吃了一顿晚餐。”
在这一次的对话中,提问的一方和回答的一方所描述的内容完全脱节,根本没有什么联系,这样的沟通无疑会让董事长感到恼火,可以说负责人的回答已经违反了格莱斯的关系准则。
第三条是方法准则,方法准则主要是说沟通双方在对话中应当尽量避免晦涩难懂的描述和语句上的歧义。
比如一个员工传话时说“四个研发组的工程师做了检查”
,这句话往往容易产生歧义,倾听者可以将这句话理解成多种意思:四个工程师做了检查,他们分别来自四个研发小组;来自四个研发小组的多位工程师进行了检查。
这样的表达无疑会让倾听者产生混乱,因此这样的沟通违背了格莱斯的第三条准则。
第四条就是质的准则,该准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们在沟通中叙述的内容应该绝对真实。
如上级领导视察工作,于是询问执行者:“你这个月是否能够完成产量突破200件的任务要求?”
执行者根本没有完成任务,为了避免受到责备,于是非常自信地回答说:“我这个月大概已经做好了220件产品,到月底肯定还会更多一些。”
这样的回答其实就违背了格莱斯的第四条准则,一旦领导准备核实,就可能会捅破这个谎言。
格莱斯准则通常作为沟通的原则和标准来使用,是沟通双方保持良**流的基本准则,也是沟通双方传递信息、分享信息的基本准则,它可以有效保障内部的执行水平,保障内部交流的默契度,并借此提升团队合作的默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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