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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二(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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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者,遣人驰谕之,言:

“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能效汉汲黯耶?”

宣宗时,户部请核饥民。

帝曰:“民饥无食,济之当如拯溺救焚,奚待勘。”

盖二祖、仁、宣时,仁政亟行。

预备仓之外,又时时截起运,赐内帑。

被灾处无储粟者,发旁县米振之。

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

鬻子女者,官为收赎。

且令富人蠲佃户租。

大户贷贫民粟,免其杂役为息,丰年偿之。

皇庄、湖泊皆驰禁,听民采取。

饥民还籍,给以口粮。

京、通仓米,平价出粜。

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

其恤民如此。

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灾荒疏至,必赐蠲振,不敢违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

永乐以后,减其数。

纳米振济赎罪者,景帝时,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减三之一,馀递减有差。

捐纳事例,自宪宗始。

生员纳米百石以上,人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

武宗时,富民纳粟振济,千石以上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

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报灾之法,洪武时不拘时限。

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

万历时,又分近地五月、七月,边地七月、九月。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

弘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

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云。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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