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可转化为诉讼财产保全。
如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化为诉讼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又叫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第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如出卖、转移、隐匿、毁损争议的标的物等行为)或其他行为(主要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必须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权措施。
第四,申请人提供担保。
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时,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
3.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同。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要案的标的物或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的开始。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的同时或在起诉以后提出申请。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