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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1.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只要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便达到了破产界限,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国有企业破产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
(2)被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必须是没有或失去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是指: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3)企业破产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如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需提供有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有关材料、债权数额等,并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由债务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递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
2.国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都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并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级(市、区)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破产案件,这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开始,也是破产程序的开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出公告,责成债务人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后,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或在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丧失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资格。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进行登记。
有担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有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有关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3)破产的裁定和宣告。
企业破产的宣告是指符合破产界限或条件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的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立即发布公告,并将公告通知破产企业及其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有关部门。
债务人收到裁定通知书后,不能上诉。
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①破产案件在时间上不宜拖延,拖延越长,财产流失或被转移的可能性越大,案件处理的困难也就越大。
如果允许上诉,势必延误时日,造成被动。
②对于破产案件的裁定,基本上属于程序性问题,破产界限明确,作出判断并不困难。
不能上诉,不会导致破产案件裁定的失误。
破产申请人
破产开始是以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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